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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双抢向暴力转化?
歹徒从做贼心虚到遇阻公然实施暴力,乃至广州前段出现断手事件这样的血腥案件。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讲师李伟表示,这说明“双抢”案件向暴力化转化。他分析这是当前我国社会控制失调导致的此类案件低成本的结果。
犯罪成本低强化犯罪动机
李伟分析,社会控制失调首先体现在刑事司法控制的弱化,表明公安机关以打击为主的犯罪对策不足以与现有的犯罪力量相抗衡。
为什么犯罪分子会选择刑罚规定比抢夺严厉的抢劫呢?李伟分析,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而言,犯罪并不会使之及时受到惩罚。由于“双抢”犯罪作案时间快,现场停留时间短,又往往是团伙犯罪,赃物在现场被及时转移,公安机关取证难,犯罪分子被抓获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虽然刑罚是非常严厉的,但不能及时给予惩罚,严厉的惩罚就等同虚设。目前犯罪人多次实施犯罪并未被抓,对其而言,暴力抢劫与抢夺没有多大区别,甚至暴力抢劫更易得手,更易逃离现场。较低的刑罚成本强化了犯罪动机。
陌生环境中犯罪几率增大
此外,李伟分析,广州“双抢”事件向暴力化转化,也说明文化控制的弱化减少了舆论成本。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员的高度流动性,使得人们更多地与陌生人进行交往,在陌生环境下,人们从事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他说,违法犯罪分子一般不在他成长的熟悉环境下作案,此所谓兔子不吃窝边草,而往往容易在陌生城市中违法犯罪。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认为,这是因为处于陌生环境的个人,对他周围的环境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这就使其更易于从事在熟悉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
团伙作案敢于使用暴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有关专家李玫瑾教授则表示,“双抢”犯罪分子大多为累犯,起初往往从事盗窃犯罪,慢慢转化为抢夺,在作案受阻时不惜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广州出现的公然抢夺现象,和广州本地的治安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她表示,犯罪人选择作案方式,一般会考虑自我保护的目的,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和犯罪目的来选择。盗窃犯罪分子在多次的作案过程中,作案信心增强,就敢于涉猎抢夺犯罪。广州出现的公然抢夺现象,和广州本地的治安环境有很大关系。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认识到,犯罪过程中很少有人“管闲事”,形成的只有犯罪团伙与被害人之间的势力比,由于团伙人数居多,在占有优势的情况下作案风险较低,犯罪分子即使遭到事主反抗,也敢于采用暴力手段达到侵财目的。对作案过程中出现的见义市民,只要其力量没有明显占优,犯罪人就敢于采用暴力消除障碍。
对于现在“双抢”猖獗,殴打被害人,形成小的犯罪集团现象,王大伟认为,这就形成了犯罪亚文化现象。形成犯罪团伙有一定的作用,首先犯罪成员之间可以交流犯罪技能,交流犯罪信息。其次,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团伙之间提供互相支持、互相撑腰,在出现“问题”时,互相包庇、掩护。最后是中和“技术”,犯罪团伙成员、团伙之间,把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掩护成一种常规行为,互相撑腰打气。
1/3劫犯有人格障碍
著名心理专家詹春云长达10年的免费心理咨询工作帮助过数以万计的求助者,对被害人心理有长期研究。据其介绍,抢劫行凶者的心理动机往往是具有肆意恶性侵犯,其研究结果表明,1/3劫犯有人格障碍。
他表示,抢劫是在事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武器武力夺取别人的财物,并且有时在根本就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伤人或杀人,这种行为单用获取财物是解释不通的,它其实是一种恶意侵犯。
詹春云说,结合广州目前的“双抢”案件,及他常年的研究,可以看出抢劫多数是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有分工有协作的行为,歹徒往往是多人联手,相反,受害者往往是孤助无援,手无寸铁的人,并且多数是比较弱势的女人和老人,被突然袭击,毫无防备,伤害极深。更令人发指的是很多抢劫行为造成没必要的伤害,抢劫得手后还将别人的手砍下来。为什么抢劫犯的行为那么血腥,没人性,其一项对被逮捕的劫犯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被逮着的抢劫犯中有1/3的劫犯有人格障碍。比较常见的类型有反社会人格障碍、偏执型人格障碍、冲动型人格障碍。虽然人格有障碍,但他们都有行为责任能力,都要受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