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全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为全省农村教育画出美好明天,到2007年,全省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意见》提出我省农村教育加快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全面巩固提高农村九年义务
教育,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到2007年,全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
年义务教育,努力争取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基本满足经济社会
发展的需要,农村各项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形成完善的农村教育综合体系。
据悉,广东省政府每年将组织一次对农村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每三年进行一次阶段性
工作评估。到2007年,省政府将对各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工作进行总验收。
目标1 2007年小学入学率达100%
据《意见》要求,到2007年,广东农村地区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并合格毕业
,全省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净入学率达到98%,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
95%以上。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80%以上,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县(市、区)覆
盖率达到85%以上,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班)率争取达到80%;珠江三角洲农村地区初
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5%以上;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城)初中毕业生
升学率达到75%以上。
目标2 消灭危房校舍
据文件要求,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要集中在县城或中心镇举办。到2007年,高
中阶段优质学位(地市一级以上标准的学校学位)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达到70%以上,珠
江三角洲达到85%以上。同时,基本完成农村破旧中小学的改造和重建任务,消灭危房校
舍和破旧校舍(包括生活用房)。学校办学条件实现校舍楼房化,校园布局合理,实验室和
功能室齐全,设施完善,班额合适(每班不超过54人)。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立一所特殊
教育学校。
目标3 全省中小学实现“校校通”
据悉,广东将力争2004年珠江三角洲所有农村小学、2005年其他地区农村乡镇
中心小学和有条件的完全小学,从四年级起开设信息技术课程。
并且全面推进普及英语教育,全省农村小学从三年级起基本开设英语课程,有条件的农
村小学可从一年级开始开展英语兴趣教育。大力推广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农村中小学的校
园语言。加快基础教育专网建设,力争200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所有农村中小学、200
7年底前其他地区所有中学和完全小学与省基础教育专网相联,全面实现全省中小学“校校
通”。
措施一 每年5个亿支持落后地区教育
据悉,省、市财政将加大对经济困难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03年
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教育事业
,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校舍扩建和破旧校舍改造;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
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的补助,全面建设农村中小学计算机室和语音室。
措施二 撤销规模过小布点分散学校
各县(市、区)要通过中小学布局调整,撤销规模过小、布点分散的学校,全面消除薄
弱学校,建设规范化和示范性学校。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农村按国家颁发的《农村普通中
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将每所小学、初中建设成规范化学校,并重点建设好乡镇中心
小学,努力创办等级学校。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初中、小学按地市一级以上学校标准建设。到
2007年,等级学校学位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地区小学、初中分别达到50%以上和60
%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0%以上和80%以上。
措施三 拖欠教师工资追究县长责任
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
放。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凡进入编制的教职
工,县(市、区)财政必须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账
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要追究县长的责任。
措施四 “3亿元”政策补助寄宿生活费
继续坚持实行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
收制度(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9月起,广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免收全省
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所有书杂费,当时社会称此项政策为“3亿元”政策,其实
去年省财政拨款已达到4个多亿),并对其中的寄宿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全省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学生都享受省政府按“一费制”的标准给予
“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办
法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措施五 逐步辞退代课教师
尽快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今后每年核定一次。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
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新进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录用。逐步辞退代课教师,原有教师不能胜任教师岗位的要逐步予以分流,对严重违
反教师职业道德和严重失职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