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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还是维权?一用户多次投诉SP被判有罪
2008-07-02 14:17:47  中国新闻网  【 浏览字号: 点击发表评论
标签: 手机 业务投诉 判刑
  

牢狱之灾

他被抓进了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抓获经过》中称,2007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该大队大队长携两民警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的陈曙光进行传唤。

但陈曙光认为警方的文件造假——事实上他在8月24日凌晨就被抓了,保留了130多条欺诈短信的手机和其他一些证物也被搜走,手机至今下落不明。拘捕文书上的日期则明显有改动痕迹。

陈的律师罗秋林认为这十分关键。因为,2007年8月6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曾通知陈去参加叶香桃诉当地某通信运营商的庭审。到了法院,法官却说该通信运营商还在补充证据。18天后,陈就被抓。此后,叶香桃撤诉。

罗秋林回忆,开庭时,他盯住抓捕时间的疑点和警方非法搜查的关键不放,令控方证人十分不安,原本准备出庭作证的SP商旋即无影无踪。

2007年9月28日,陈曙光被批准逮捕。2008年2月2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曙光犯敲诈勒索罪,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于2008年3月18日、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

起诉书称,从2006年10月份开始,陈曙光发现自己使用的手机经常收到一些带有诱惑性、不健康的短信,点击过后就产生不必要的话费,于是打电话投诉通信运营商。之后有关的电信增值业务商(简称SP商)会主动打电话过来协商解决投诉事宜,SP商愿意赔钱。

控方指出,陈经常上网查看一些相关规定,了解到SP商通过通信运营商发送一些诱惑及不健康的短信,从一些点击短信的手机用户中扣除话费的行为,是原国家信息产业部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消费者只要以收到这些SP商发的短信为由到原信息产业部投诉通信运营商,原信息产业部以此考核下面各个省市的通信运营商,导致通信运营商被扣奖金,最终使租用通信运营商平台的SP商被停止合作而造成损失。陈曙光以此为手段,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除了以自己的手机卡号投诉外,未经他人授权还擅自搜集他人的手机卡号进行投诉,先后向7家SP商敲诈勒索人民币9900元。

事实上,同一天被抓的还有另外一名“王海”似的人物——与陈曙光同村的叶剑。叶剑加入了投诉队伍后,一旦得知亲友邻居有被短信欺诈的经历,就主动要过卡来进行投诉。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叶剑共13次以自己或者朋友的卡进行投诉,得到SP商赔偿17088元。

与叶剑不同,陈曙光做事精细:他用自己的卡投诉,他人委托的,必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者干脆将卡买过来。

但这仍没有让他免受刑罚。

就在他代理叶香桃起诉当地那家通信运营商开庭改期后不久,该通信运营商8月21日向当地警方提交的一份报案材料称:叶剑、陈曙光是“一个有9名成员,而且队伍仍在不断扩大的团伙……严重影响了我市通信企业发展环境”。

8月24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治安大队在该运营商冷水滩营业部拘留了叶剑。叶剑说,当天他接到通信运营商通知,说希望签订一个协议,去后,对方主动给了他2000元,而他则承诺不再进行投诉。协议签完,警察即刻将他拘捕。

众多SP商的指控材料纷至沓来,共计30多家。书面文件详细叙述了被“敲诈”的经过和数额,对于欺诈短信的内容、数量则基本无人谈及。颇有意味的是,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SP商几乎是同一天在该通信运营商的省公司办公室接受警方调查。

警方抓捕陈曙光后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当地媒体即以《敲诈SP商自食苦果》为题对陈的“事迹”做了报道。

被忽略的隐私权益

对有罪判决,陈曙光一直不服:使用自己的手机及别人授权的手机卡号投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投诉怎么会不合法?他否认选择升级手段要挟或威胁SP商,“我是采取投诉申诉和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一个公民的自主权。”

记者注意到,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遭受此类侵害时,得到的赔偿应该是被扣除短信费用的两倍。而这一系列案件中,SP商的赔偿远远超过这个数额。超出部分也自然被司法机关视为不当得利。而次数多了,司法机关就认为有敲诈的嫌疑。

但陈的辩护律师不同意这个观点。

罗秋林律师指出,消费者从购买卡号之时起即成为通信运营商的用户,双方构成合同关系。通信运营商对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而其将用户号码泄露给SP商,导致SP商给用户发短信,本身就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补偿。

2001年3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解释》的第十条还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途径解决。罗律师认为,陈曙光通过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而且,陈曙光的罪名与敲诈勒索罪规定的采取威胁非法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务的构成要件不符。

2008年4月3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曙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经营商和SP商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反复以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恶意投诉,胁迫网络经营商和SP商给予高额赔偿。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令人惊讶的是,此前,陈曙光代理欧首连的投诉并转交给欧的1500元赔偿款和叶香桃起诉当地某通信运营商一案撤诉后所获1100元SP商赔偿费用,竟然也被认定为陈曙光的敲诈所得。

对于一审判决,陈表示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得到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hurleyb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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