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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聚焦“河北省赦免民营企业家的‘原罪’”现象
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河北省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迈出了一步。该省政法委最近制定了一份《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赦免民营企业家,让民营企业家轻装上阵,根据该省官员的解释,该规定的目的是推动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犯罪经过法定期限不再追诉。对于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自然也不能例外。不过,官方特意在一份红头文件中提出这一点,当然是有原因的。
从政治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注定将会引起广泛的争议。首先,这一规定似乎从官方的角度第一次坐实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因为这里直接使用了“犯罪行为”的概念。
然而,所谓的“犯罪行为”具体是什么含义呢?在近年来有关民营企业家“原罪”的讨论中,专家学者们提及的具有“原罪”性质的“犯罪行为”大体上包括:向政府官员行贿,进入政府当时禁止进入的行业,偷税漏税,以及与有关官员和企业负责人勾结转移国有财产,等等。按照当时的法律,所有这些行为毫无疑问都是犯罪。
但是,问题在于,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当民营企业家开始创业的时候,整个社会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说,很不利于私人企业家创业。现在回过头来看,那种制度,包括相应的法律本身是否正当,都是一个大问题。事实上,在当时,即便是政府进行的大多数改革,如果用当时的宪法来衡量,也是违宪的;大多数法律也往往是在改革开始之后,才进行修改的,不过是对改革的成果进行事后的肯定而已,也就是说,改革进行的当时,改革活动有可能是违法的。
这一点,是渐进式改革必然的特征。考虑到这种背景,笼统地谈论企业家的“犯罪”,可能有点不近人情。比如,有的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初期为了进入某些政府禁止的市场,不得不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有的民营企业家采取偷税漏税的方式进行原始积累。当然这些行为都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民众对这种现象的态度可能发生改变。
但是,某些企业家的行为,尤其是发生在较为晚近的、某些人直接依靠权力掠夺国有资产,或者某些企业家攀附权力,与政府官员合谋转移国有资产之类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的,而且,也显著地践踏了自然的正义原则,从而激起了民众普遍的憎恨和愤怒。对于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应当轻轻予以放过的。
也就是说,解决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问题,仅强调严格执法是不够的,甚至可能是轻率的,更需要政治的审慎的明智。在这里,时间和民情是两个需要考虑的重点。也需要对所谓的民营企业家进行一番大致的分类,并相应地采取政治、经济或法律的手段,对所谓的“原罪”予以妥善解决。
在探索“原罪”的解脱之道的时候,不管是民众还是政府,都不宜片面地追求某个单一的目标,相反,应当在多个目标之间寻求一种明智的妥协:既应当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也应当考虑到企业家创业之初的制度环境;既要考虑恢复民众的正义感,也要避免导致严重的社会阶层间的对立;既要给历史一个交代,也要眼睛向前看,追求当下及未来社会福利的增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年发表的多份有关中国社会变迁的报告显示,渐进式改革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扩大了社会的分化,尤其是在得益较少或蒙受绝对损失的阶层,积聚了相当大的怨恨情绪。这种怨恨,在一定程度上指向了企业家阶层。政府当然有责任化解社会上的这种怨恨情绪,但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需要高度的政治技巧,鲁莽地宣布既往不咎或者有错必究,都有失轻率。
当然,化解社会中的怨恨情绪,最根本的途径还是尽快构建和完善维护正义的制度,并依靠这一制度框架推动社会秩序与人民精神世界的重建。
□本报特约评论 秋风(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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