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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仍将坚持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6-05-19 11:43:2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八日电(记者 赵建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称,一九九四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

  该负责人表示,除特定情形外,纳税人应将出售房产的收入额扣除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余额(净收入)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出售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出售房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始终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目前,中国已重点加强了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并从一九九六年起,在部分高收入行业和地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试点。二00三年以来,逐步扩大了全员全额管理的覆盖面。

  在此基础上,逐步对当地高收入人员建立起档案。截止去年底,建立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已经达到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人,有效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他表示,从今年起,年所得十二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据悉,二00五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两千零九十四亿元,比上年增长两成多。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已上升到百分之六点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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