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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4日
中新社广州四月四日电:原广州市地铁总公司总经理陈清泉受贿案,今天上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清泉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宣判后,陈清泉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判决的内容还包括:没收陈清泉及其家属退交和检察机关收缴的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港币三点四万元、美金二千二百元和德国马克二千元,上缴国库。
陈清泉被捕前原任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广州地铁总公司总经理、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案因陈清泉曾身居要职而备受关注,在审理期间又因出现两大“变故”而更受瞩目:一是陈清泉当庭翻供;二是此后陈清泉的辩护律师又向法庭提出,证人林国辉改口说他并没有向陈清泉行贿三十万元。
法庭在判决中列举了十一份证据,认为尽管陈清泉翻供,但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故此认定陈清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定陈清泉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间,陈清泉同意将地铁体育西站和地铁梓元岗安置宿舍发包给广东省八建公司承建。并于一九九七年初、一九九八年十月先后两次收受了该公司土木分公司项目经理林国辉贿送的人民币三十万元、港币八千元。
此外,陈清泉同意由其主管的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与热带联盟公司合作成立广州地铁启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后来,陈在为该公司办理开发广州梓元岗商住小区的协议批准过程中,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九九八年六月先后两次收受了该公司总经理杨焰贿送的十五万元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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