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商业区东门一带的许多公交站牌上近日出现了“谨防小偷”的告示,并在站牌最引人注目的位置贴有一批小偷头像,这批小偷头像共有21个,包括7名女小偷。(9月26日信息时报)
虽然现在还没有查出张贴者究竟是谁,但揣摩其动机,无非就是想把这些被称作小偷的人拉出来亮相,以起到对市民的提醒作用。拿句老话来说,就是要把这些被称作小偷的人搞倒搞臭,使其再不要危害公众的财产安全。这种动机有可以理解的成分,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将他人命名为小偷并将其头像公之于众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这些人的名誉权,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按我国法律规定,除去刑侦机关可以在经过一定程序后可以发布通缉令外,其他人没有任何权利随便张贴别人头像。同时,再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是不是就能防住小偷呢?
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有人利用这批头像进行恶意构陷这种可能,就算这批被张贴头像的人从前实施过偷窃行为,他们也只应该受到适合其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处罚。在他们没有实施偷窃行为的时候,他们依然是享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因而也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和荣誉。当然,他们可能因为昔日的过错不好意思站出来维权,但张贴头像的做法已经对构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很容易使其滋生反社会心理,从而采取变本加厉的报复行为。
小偷之所以为小偷,除去生活的困窘之外,更在于不劳而获的不健康心理。要使其不再偷窃,必须从根本上唤醒良知。没有良知上的反省,一个走上邪路的人不可能改过自新。而唤醒良知的前提,是让有过错的人觉得自己对不起他人,对不起这个社会。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很多犯罪嫌疑人置身美好和友爱的环境会产生歉疚感。但发现自己并不见容于环境时,他们便会更加心安理得、“理直气壮”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当自己头像被广而告之的时候,他们自然会觉得社会在与他们为敌,自尊上的彻底崩溃将会很快转化为更为顽固的对抗。
我们抓小偷,惩罚和教育小偷,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改邪归正,重新成为依靠诚实劳动养活自己的守法公民。小偷并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通过耐心的教育帮助,完全可以收到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效果。但如果用张贴头像这种不文明的方式将其逼到心理承受力的悬崖边,所收到的效果可能只会适得其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