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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航空公司的“里程兑换券、代金券”等补偿对很多旅客并不实用。旅客不能为了得到补偿,浪费人力、物力和宝贵的时间去坐飞机“玩”,更何况,所谓的代金券只能用于购买该航空公司机票专用,这有点像当下流行的“买物送券”的商场促销行为。
□某航空公司承诺“延误4小时(含)-8小时,补偿不超过所持客票票面价格的30%;延误8小时(含)以上,补偿不超过所持客票票面价格的100%”,但似乎“忘却”了规定最低补偿标准。没有了下限,是不是可以说,延误4小时,补旅客1元钱就可以了事,因为不超过30%就行。
□对于如何界定和由谁来界定“是否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延误”,有关的补偿方案并未严格说明。如果不制订详尽的审核程序和标准,由于旅客和航空公司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最终难免会出现“最终解释权归航空公司”的事实上的“霸王条款”。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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