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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销售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洗发水的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实业公司)反将打假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被告席,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昨天,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售假者已被判刑。
某实业公司售假被查
2001年8月15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查处假冒洗发水的“台风”行动。在行动中,市质监局稽查大队依法查获了10家销售假冒“飘柔”等洗发水的商场及店铺。在调查过程中,有5家被查处单位声称假冒洗发水来源于某实业公司。
2001年10月24日,市质监局稽查大队根据举报,分别对某实业公司的办公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对涉嫌假冒洗发水共37739瓶进行封存。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对该批洗发水出具了鉴别报告书,鉴定为假冒产品。
鉴于该案涉及货值金额超过100万元,某实业公司销售假冒洗发水的行为涉嫌犯罪,2001年12月13日,市质监局将此案移送给了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受理此案后,罗湖公安分局进行了立案侦查。
打假人反成被告
没想到,某实业公司恶人先告状。2002年3月5日,该公司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质监局作出的封存通知书,发还封存货物,并提供大量伪造文书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2002年5月8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认为,市质监局在2001年11月2日对某实业公司的Head&Shoulders洗发用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予以支持。对某实业公司的飘柔、潘婷、沙宣及飞柔洗发用品采取封存、扣押强制措施则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售假者被判刑
对于判决,某实业公司和市质监局均表不服,同时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0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二审庭审质证,市中院认为,该局依法有权对辖区内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局对某实业公司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行政强制措施事实充分、程序合法;办案期限符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市中院对该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予以维持。
与此同时,深圳警方经过艰难调查,也从台湾方面取得了某实业公司售假的有效证据。2002年10月,罗湖警方和检察院将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及涉案台商季某抓获。
今年5月3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及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处以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季某处以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深圳商报记者苏海强通讯员李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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