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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专家称“肺炎风波”可能涉及六类犯罪

2003-02-17 09:56:00     金羊网

   专题:广州爆发“非典型性肺炎”事件

  疫情防治不当要追究刑责

  新快报记者禄兴明 实习生叶竹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这次由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社会恐慌和秩序混乱中,肯定有极少数人和不法商家的行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华南理工大学法学系副教授、刑法
学博士胡学相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对上周非典型肺炎事件中发生的种种现象进行了针对性很强的法律评价,并开列了6种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

  罪行一:非法经营

  嫌疑对象:不法商家。

  犯罪动机:获取非法暴利,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刑罚标准:据《刑法》第225条,个人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或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个人犯罪处罚。

  罪行二:编造传播恐怖信息

  嫌疑对象:对社会怀有仇恨的人,恐怖分子或者不法商人。

  犯罪动机: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或者在公众场所以各种方式编造、传播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报复社会或者牟取暴利。

  刑罚标准:据《刑法》第291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行三:传染病防治失职

  嫌疑对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犯罪动机:过失犯罪。因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和控制以及对疫情的管理措施不得力,或者敷衍塞责,导致了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刑罚标准:据《刑法》第409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行四:投放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嫌疑对象:有机会接触病原体的人,比如医护人员和科研人员等。

  犯罪动机:报复社会。

  刑罚标准:据《刑法》第114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行五:投放虚假传染病病原体

  嫌疑对象:报复社会的人或不法商人。

  犯罪动机:以此作为一种恐怖手段,制造恐怖气氛,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从中牟取暴利。

  刑罚标准:据《刑法》第291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行六:妨碍国境卫生检疫

  嫌疑对象:进出我国国境的个人或者有货物进出我国的单位。

  犯罪动机:行为结果一般是出于过失,但是其主观行为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故意。

  刑罚标准:据《刑法》第332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胡学相认为,在这6种罪中,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和非法经营罪又是最有可能被多数犯罪分子所触犯的。广州的物价部门已对部分不法商家给予了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对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不法商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专题:广州爆发“非典型性肺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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