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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怡 耗子
Email:news@21cncorp.com
:::法大还是校规大?:::

  今年4月7日,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在午间播放了一盘录像带,录像带的内容都是在校学生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在节目的最后,高三学生韦刚(化名)和他女朋友云(化名)搂抱、接吻的镜头也被公之于全校学生的眼前。虽然画面上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同学还是立即认出了他们。

  “……我和她的背后总有人指指点点,我和她被大家当成了饭后的谈资。” “……韦刚与云在教室接吻的录像在全校播出后,两人因无法承受随之而来的巨大压力,一度准备‘以死抗争’给校方一个警示;经过几番考虑后,韦刚和云最终作出了决定:以侵害个人隐私为由状告校方。”

 
 :::相关个案:::



 

  5月18日,深大公布新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令学生不满的主要是“学生日常行为道德规范评估”部分,包括起床后折叠被褥,宿舍物品整齐排放,不叫外卖,不打闹等等。
 
  19岁的大二学生李静没有想到,当医院验出她有身孕后,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她和男友开除。然而这对恋人却认为学校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3岁的四年级男生陈某和武汉市一家公司24岁的女职员张某,6月15日在酒店举办婚宴,同学50多人前往祝贺。据了解,这是武汉市第一例大学生公开举行婚礼。……
 
 :::相关法规与条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 深圳大学公布了新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学生日常行为道德规范评估”部分包括起床后折叠被褥,宿舍物品整齐排放,不叫外卖,不打闹,不影响他人休息等等。其中,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

 
 :::各抒己见:::




  校方:学生发生性行为是不正当的、不合法的,是违反学校纪律的,并产生了不良影响。学校相关部门的老师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是,二人对其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为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给予两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校方认为,学校做出此处分有充分的依据。
 
  当事人:……家长表示:“作为学生家长,我认为学校的做法是不恰当和错误的……”“……学校则须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成年人有时都难以自制的冲动,我们能要求十九岁的孩子那么理智吗?显然更不能把这种冲动无限上纲上线。”



 


  社会:(正方)“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结不结婚完全自主,与学校无关。……也许,禁止结婚道理有一万个,但是道理再多、再硬,也硬不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反方)学校的的确确有开除任何一个学生的权利,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学校应该怎么开除学生。学校的开除权不容置疑。

 
  专家:(A)任何一个单位都有权制定内部的管理规则,但前提是该规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B)学校认定学生的性行为属不正当性行为是不妥的。学生在相爱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说明双方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
 
  媒体:毫无疑问,这两位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被严重侵害了。……学校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但是,学校和教师并不因此就天然拥有了掌握学生一切权利的权力,学生作为一个人,首先他就应该像人(成年人)一样享有一切权利。……学校却不应该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对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等权利进行侵害,哪怕是以教育和关爱的名义。
 
 :::编后语:::


  在这里把各种意见一一摆开,展示各家说法,并不是为了探讨学校到底可不可以在教室里装摄像头监视学生的一言一行、校方怎样处理“越了轨”的学生才算得当,又或者在校大学生究竟能不能够、应不应该结婚,我们的落脚点是它们背后的共通之处:当校方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更高一级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时候,谁该服从谁?

  这个答案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学校纵使有出于多方面考虑的千百个理由来施行自己的“小法”,可一旦与“大法”有出入,这千百个理由也就不能成其为理由了,这“小”对“大”的服从本身就是法,就是法理。不过,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如果我们的“大法”不是那么过于笼统的话,有些“小法”是不会有生存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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