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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的司法权威
2006-04-12 11:30:04 21CN论坛

  作者:严若森 

  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一,每位个体公民的权利与价值均获得前所未有的尊重与保障。尊重个体的自由意志及其表达是公民社会最基本的规则要求。就此而言,公民社会凸显公民的价值与权利。其二,公民社会的建构基于每位个体公民的社会责任与自觉参与。亦即,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尚应成为一个倡导公民社会责任与参与意识的多元社会。

  相较而言,自由主义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共同主义首先在乎社会效能的公正发挥,而社会民主主义则主张扩大公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在西方发达民主国家的既有实践中,自由主义在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往往占有重要的地位。事实上,较之传统社会的臣民,公民社会的个体业已获得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且这种机会获得了制度性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公民无须支付必要的服从成本。一个现代民主社会的常态在于,公民既需要具有参与政治过程与影响决策的能力和民主程序,同时亦需要具有作为臣民服从法律的能力,其中,臣民的前提必须在于司法的权威不要陷于“皇后的贞节不容怀疑”。

  但司法的权威切忌建立在理性的冰山之上或是后学的空中楼阁之中,正如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皆不应在引经据典与坐而论道的同时,于心灵深处拒绝对现实的真切关怀。法治城邦的建立无疑需要对法律权威的信仰,无疑需要法律共同体娴熟的技艺与对法治精神的理解,无疑需要法律职业信徒们对法理的长期研习并基于其自治的维系而保持对公众的开放。唯有如此确立与深信司法的权威,一个法治的民主城邦才能浮出自由之海。

  来源:光明观察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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