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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的前提是保障律师权利
光明网 刘义昆
有两则关于律师的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一则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多数警察讯问时不希望律师在场,与此同时,“很多嫌疑人认为,律师在场要比单纯录音、录像强得多。”(4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另一则是:受11名天津当事人的委托,一名北京律师于3月28日下午,与他的当事人前往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这位律师指称他在该院的立案大厅遭到该院行政庭庭长的殴打。(4月11日《华夏时报》)
这位北京律师在网上发帖回复时写道:“他可以打我,但请不要在法院打我,请不要在我履行职责时打我。他这么做,让我感觉打的不仅仅是我,打的是法律。而这恰恰是我不能接受的。”是的,律师被庭长暴打羞辱的不只是个人,而是整个法律、整个社会。
如何建立、什么时候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在法律界还存在很多争议,这当然都是需要仔细商榷的问题。但看了这位北京律师的遭遇,笔者不由得对这项制度的出台深表担忧。一个律师连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如何去保障他人的权益;一个律师都要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怎么能保障他人不受侵害。在笔者看来,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建立公正的司法体系,保障律师的权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和前提条件。
近年来,“佘祥林案”、“陈国清案”、“李久明案”…….等一起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暴露出在司法程序中,对律师应该行使的权利的漠视。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的一些合理、合法请求及建议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信任和采纳;漠视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造成冤假错案接连发生,进而产生了消极甚至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在法律上和现实中,律师的各种权利,尤其是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仍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于是,律师不仅要受到当事人及其他来自民间的势力对人身安全带来的威胁,因执业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甚至还会遭遇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律师人身安全的威胁。北京律师的遭遇就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律师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该律师不仅无法帮助其当事人立案,其人身安全也遭遇了法庭庭长的威胁。试想,律师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还能指望他保护当事人么?
事实上,中国律师们的权利仍处在一个被边缘化的状态之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只是一种请求权而没有任何决定权,因而常常处于被权力者乃至公众所蔑视的状态。这使处于权力旋涡中的律师,天然处于一种权力的危险之中。而当“权大于法”的思维在公权力部门出现时,身为“法律平民”的律师得不到尊重、遭遇威胁,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处于弱势的少数人被列入犯罪嫌疑人名单之后,留置、讯问、检查、搜查、逮捕、起诉、审判等国家公权,便会通过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刑事诉讼活动,随时可能施加于失去自由的个人身上,作为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对等的辩护以及申辩的权利以及实现的途径,没有律师的支持,那么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也就难以避免。
因此,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应该重点考虑的并不应该是警察破案的难易、法官办案的效率问题,而是弱势的少数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若不能从宪政高度认识和保障律师权利,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律师权利将仍然无法得到保障,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必将无法保障。即使出台律师在场制度也只会流于形式,而法官、警察打律师的新闻也将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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