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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香港比较,上海房价的四个常识
2006-05-09 9:37:14 21CN综合

  作者: 王炼利

  原文题目:尊重常识,走近常识,回归常识——上海市民收入、支出和住房问题兼论宏观调控

  常识之一,苹果是供吃的,不是光供看的

  常识之二,民以食为天(与美国香港比较)

  常识之三,解决住房问题要与收入“俱进”(与美国香港比较)

  常识之四,解决最大多数人民住房问题是人民政府的天职

  常识基于事实。

  我们认同常识,简单的常识往往无道理可讲。1加1等于2,就是常识。但为什么1加1等于2,没有道理可讲。两点决定一条直线,这也是常识,为什么两点只能决定一条直线而不是两条、三条, 同样没有道理可讲。但常识问题上的无道理可讲与蛮不讲理胡搅蛮缠有天壤之别,常识的无理可讲是因为常识是约定俗成的公理,谁质疑公理那才真是胡搅蛮缠。

  在今天某些有话语权的人们中间,质疑常识的位在少数,但这不说明常识有其地位,相反,是常识已遭轻视,常识已遭鄙薄,常识已被不屑一顾。不顾常识的言论决策在冠冕堂皇的场合被隆重推崇,一定程度上甚至成了中国的“国情”。

  因此, 中央只能再次祭出“宏观调控”的法器,即使“宏观调控”要付出不菲的代价,也只能在所不惜。因为此代价比起不顾常识的言论决策所造成的代价,最终要小得多。而宏观调控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正是对藐视常识的惩罚。

  常识之一,苹果是供吃的,不是光供看的

  昨天妈妈给小明买了2个苹果。今天爸爸给小明买了3个苹果。问小明一共有几个苹果?答:小明一共有5个苹果。

  昨天妈妈给小明买了2个苹果, 小明吃了1个;今天爸爸给小明买了3个苹果,小明吃了4个,问小明今天得到的苹果比昨天多多少?小明一共还剩几个苹果?答:小明今天得到的苹果比昨天多一个,现在小明没有苹果了。

  在严肃的学术研究领域抄录幼儿园和一年级小朋友做的算术题,这并不是笔者的无聊和恶作剧,而是因为某些有话语权的人们,已经缺乏幼儿园和一年级小朋友的见识。

  “城乡居民收入继续提高。职工年平均工资19452元,比上年增长9.5%……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按可比口径算,比上年增长11.2%。”

  “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83元,比上年增加9.9%。”

  以上文字,分别见于《2002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200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这些文字告诉公众,上海市民的收入增长比起同期的GDP增长还要可观。

  谁也不会去怀疑上海市民的收入增长,人们坚信:收入增长就等于生活水平提高。

  一些专家学者以此为据立论:上海属国内消费能力最强的城市,上海市民有承受高房价的能力,上海人可以大胆消费、超前消费、贷款消费而无后顾之忧。

  结果是,偌大个上海,没有了可供中低收入者选择的住房。

  有些人已经产生了这样的幻觉:只要小明在昨天和今天得到了爸妈给的苹果,这苹果就象当年工宣队献给毛主席的芒果,会永远存在下去。

  而有些人关注的是:小明今天得到的苹果竟然比昨天得到的多了百分之五十!

  小明的爸妈则是这样观察这样考虑的:小明吃了苹果没有?吃了几个?明天是否还需要买?眼下小明是没有苹果可吃了,爸妈很自然会再去买,爸妈认为,买苹果是给孩子吃而不是给孩子看的,更不是为标榜父母的“爱心”供左邻右舍来参观的。

  买了苹果是为了吃, 这是常识。

  挣了收入是为了用、为了生活, 这也是常识。

  小朋友吃苹果时可以放心大胆,因为有父母给他买。

  工薪一族的成年人在使用钱时不可以放心大胆,因为他们受到来自收入和支出的两方面约束。

  其实,从上海城市居民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上海居民离放心“用明天的钱”还差得很远很远。

  笔者从三个方面来说明问题。

  1. 低收入者在上海市民收入结构中的比例在扩大增长。

  我们每天的劳作都与“收入”有关, 对“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这类名词我们耳熟能详。但是,“收入”、“人均可支配”具体包括那些内容,恐怕知之者不多。

  在统计学意义上, 收入分为以下几种:

  实际收入       = 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

  可支配收入     = 实际收入-记账补贴-个人所得税。

  现金收入       = 实际收入+借贷收入

  实际收入又分为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栏目,各栏目下作如下细分:

  表一:


  每年统计年鉴、统计公报上的公布的人均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 就是根据对被抽样调查对象填在这张《实际收入组成表》上的所有收入统计处理后得来的。

  2001年、2002年上海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如下表:
  表二:

  注1:2001年 “经营净收益”单指“个体”经营。2002年未加定语。

  注2:2001年的可支配收入为实际收入-记账补贴-个人所得税,2002年的可支配收入为实际收入-记账补贴-个人所得税-社会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出售房屋财产收入,表中的2001年可支配收入计算口径已调整到与2002年相同,因此有可比性。


  2001年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12981.53)-记账补贴(41.32)-个人所得税(56.75)-社会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200.39)-出售房屋财产收入(779.07)=11904,

  2002年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14395.8)-记账补贴(86.4)-个人所得税(59.4)-社会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392.64)-出售房屋财产收入(607.56)=13249.8

  资料来源: 《中国价格及城市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2002年)》、《中国价格及城市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2003年)》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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