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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政府制定《住宅建设法》,根据此法,美国的“重建城市”计划开始实施,这个计划实施的结果很象当今中国的大规模城市改造:拆除旧建筑,包括拆除商业建筑和公共房屋设施,用新的城市中心代替原来的中心。实施此计划有一个动听的说法:“保证每一个美国家庭”在“经过精心规划的、取消种族隔离的住宅区”内有一个“象样的家和适于居住的环境”。但是这项计划实行的结果令人失望。“城市重建计划的假定收益人——城市贫民,正在遭受比以往更大的痛苦。”美国著名历史学者、曾任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的丹尼尔·J·布尔斯廷(Daniel J.Boorstin)如是说。 “受苦最深的是穷人”,美国住宅建设专家查尔斯?艾布拉姆斯承认,“在原地建造起来的新住宅价格太贵,原来的搬迁户不能得益。”新建住宅的数目,估计不到拆毁住宅的四分之一。1962年兴建的公寓或私人住宅,多半是用来取代低租金住宅的,这些公寓的平均每月租金为195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住宅的租金每月超过360元。”
丹尼尔·J·布尔斯廷评论“这些失算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城市重建本应对人民有所帮助,但结果表明,药物比疾病更为槽糕。”美国社会学家赫伯特?甘地则特地搬到了波士顿一个将拆毁的贫民区“体察民情”,甘斯发现,“贫民窟”社区有其自身兴旺发达的社区生活。在那里,居民感到生活得自由自在。甘斯感悟到,政府的重新开发的设想自始至终有一个大误区,就是没有把“人”放在第一位,政府对 “清理和重整地基本身”的重视要超过对 “地基上居民需要”的重视。这种“城市重建”计划的结果就是破坏了一个现存的社区,从而引起了个人无所适从的新问题。两年后,原波士顿贫民区居民再搬回政府修建的取代贫民窟的豪华公寓,一个临床心理学家研究后发现,几乎有一半妇女和三分之一以上的男人,都患有严重的悲伤反应症或更槽糕的疾病。
这样,美国重建和振兴中心城市的努力宣告失败,而对这种“努力”的反省,使美国人认识到,住宅要合乎什么样的标准,这是随经济发展而发展的,但是为了达到标准而要干涉、破坏一些人的居住环境,则是弊端明显的。
1961年,肯尼迪政府提出由私人机构兴建并出租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设想。
1965年约翰逊政府制定《住房与城市发展法》,此法再援助低租金公共住宅24万套,并在4年之内拨29亿美元联邦赠款用于城市更新。又提出“租金增补”计划,将低收入家庭用于住房支出的比例限定在其收入的20%,其余租金部分的差额则由政府提供补助。
1966年,国会批准联邦直接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房租补贴的条款。还设立内阁级别的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以执行此计划。同年通过了《示范城市与都市区再发展法》,该法试图集中改善贫民区居住“整个环境”,旨在对大约60~70个城市的贫民窟进行清理更新,为实施此法,联邦拨款达到计划与建筑费用的80%,并提供土地开发抵押保险以支援新式社区的建设。而此时,新式社区正成为中产阶级追逐的新的生活方式。政府步出原先改造贫民区时轻视居民需要的误区,使社区建设更为人性化。该法同时就改善就业机会也做出了努力。
1968年8月通过一项住宅法,要求到1970年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兴建或修整住房170万套,到1978年为600万套。
1969年,尼克松已任职。当时美国有46%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万美元,19.2%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5万美元。当然美国同时还有百分之八的白人家庭、百分之二十的非白人家庭的年收入不到三千美元。其实在约翰逊任内,有些“向贫困宣战”的举措只不过象做了一次试验, 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要真正“向贫困宣战”,不仅是政府增加拨款的问题,更是要对国家财富进行实质性的重新分配,而渴望得到企业界支持的约翰逊是不会考虑这个问题的。但是,从各个竞争党派的根本利益出发,那一届政府都不能坐视不管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现象,所以,在1969年,收入最高的5%的美国家庭所得总收入的百分比,从1940年的25.7%,下降到1969年的14.7%,而要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所作的努力,美国没有一届政府敢懈怠。
1974年8月,联邦政府出台了“住房与社区发展”法案第8条款计划。明确为低收入家庭的租金交付提供信用担保,提供信用担保对象为:低收入家庭、62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士、无家可归者等。
80年代末,凡按规定购买四居室以下住宅的美国家庭,可获得最高额度为10.7万美元的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对25万美元以内的房价只需支付3%的首期款。超过部分也只需付5%的首期款,提前还贷不进行处罚。
为了让低收入阶层能买得起住房,美国还推出低收入阶层税金信用计划,由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发放税金信用证。有关人士或机构获得一定额度的收入税的减免。该项计划提供了一个9%的减免税率,计算基数是不包含土地成本的建房开支,并明确只对为低收入阶层提供的住房部分予以减免。据统计,政府每年为此计划提供了约30亿美元的财政补贴,使得不少项目获得的税金减免达到可承担住宅项目成本的50%以上。
通过诸如此类的努力,美国的私有住宅才得以从1940年的不到44%,发展到1970年的63%、1995年的65%。
这些实例告诉我们,无论美国还是香港,住房政策都是围绕社会上大部分普通收入者而制定、修改的。这样做,首先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维持有效的统治,客观上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并使住房这一社会问题真正得以解决。
在住房问题上,上海努力想同国际接轨。这种雄心固然可嘉,但接轨不是把两股轨道一对接就完事了。要接轨,必须对两股轨道的材质、对轨距、对轨道基础、对轨道上的荷载物都要搞清楚计算清楚,然后再谈接轨。否则谈“接轨”难免盲目,而盲目接轨的后果就是翻车。
常识之四,解决最大多数人民住房问题是人民政府的天职
应该承认,我们在上世纪90年代末推行的住房市场化并非有很明确的为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的动机,那时房地产市场连年低迷,内需又难启动,政府是想让房产市场化来带动内需,使房产市场走出“熊市”。但现在看来, 这种从房地产业着手启动内需的做法并非成功。
首先,当一个原先的特大型工业城市产生了大量失业下岗工人时,要靠普通工薪阶层来掏钱启动房地产市场内需是不现实的。1992年底,上海国有工业企业职工有210万,到1998年底减少到93.9万,减少了55%,从1998年到2002年底,又减少了59%,到2002年,国有工业企业职工是38万。启动内需没有成功,倒把一千三百万户籍市民“启动”到人均负债1380元。既然普通职工注定不是房地产业的“内需者”,于是政府房屋政策向有产者、有钱人倾斜。如果光这样倒也罢了,同时进行的城市改造才真让中低收入阶层无奈:一方面,大量的动迁户需要房子,另一方面,市场上买不到中低收入阶层买得起的房子,到现在上海已经动迁了70万户居民了,地方政府这才想到要为“中低收入者”和动迁户造“6000元以下的中低价房”,而有些记者很轻松地写道:“6000元左右楼盘一般分布在外环线附近”,“在价格上非常具有优势:6000元单价的房子100平米总价60万,首付18万元,剩余贷款30年, 平均每月还款2000多元,正符合大多数工薪阶层的需求。”(2004年6月16日上海某早报)应该说,“大多数”的工薪阶层见到这样的报道会哭都哭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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