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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
2006-06-26 11:5:25 21CN综合

  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

  谁是谁非之长平专栏

  据新华网昨日消息,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媒体报道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还规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该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归其统一管理。

 ·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最高罚10万元

  众所周知,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从2003年5月开始酝酿的,诱因是“非典”事件中的信息不通和协调不畅。而在这个事件中,两位高官因为瞒报信息而下台,“信息公开”成为公共论坛中最为响亮的一个词,反映的正是民众对于及时的、透明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强烈呼吁。在随后的各种突发事件如矿难、空难、台风等灾难事故中,新闻媒体都起到了及时发布信息、遏制谣言流布以及揭露腐败行为等作用。各种事实表明,从中央到地方,从主流到民间,几乎没有人怀疑,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舆论监督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理所当然地,人们会以为,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舆论监督的作用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被继续下去。但现在这个草案中的规定却完全相反,等于取消舆论监督,无疑是一种退步,令人十分不解。

  以近年来频繁发生、难以遏止的矿难为例,我们来看看,如果按照这个草案的规定,将可能发生怎样的情况。

  大家知道,由于利益纠葛和责任追究,矿难发生以后,煤矿老板常常和地方官员互相勾结,隐瞒死难矿工人数。2001年的南丹矿难、2004年的邯郸矿难和今年的左云矿难就是几个著名的例子。矿难瞒报丑闻往往都是经由以下几个步骤受到惩罚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查处,司法起诉。

  经过瞒报的大矿难,可能被定性为级别很低的小型突发事故,只需当地政府负责处理即可。根据这个草案规定,由当地政府履行统一领导的职责,统一发布事故消息和处置情况,统一管理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就是说,一切信息发布都在当地政府的掌控之中。而根据上述已经发生的矿难瞒报案例,当地政府往往就是瞒报的策划者和参与者。假如这时有媒体报道了他们的瞒报情况,这是不是违反规定的“擅自发布”呢?显然是了。按照这个草案规定,应该由当地政府及瞒报者对该媒体进行罚款处罚——是不是也太荒唐了?

  当然,草案中也规定了,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该准确、及时地发布消息。但是,如果没有舆论监督,由谁来判定它是否准确、及时地发布消息了呢?群众举报又由谁来处理?由上级委派的一个机构、几个人悄悄地进行吗?又怎样防止进一步的官商勾结呢?当然,仅靠舆论监督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没有了舆论监督,腐败的成本和风险都会降低很多,发生的几率也要大得多。

  事实上,不仅不能由当地政府统一发布消息,甚至也不能由某些权威媒体垄断消息,那样同样会导致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近年来发生的几起记者受贿瞒报矿难事件,就是因为某新闻单位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垄断信息的权力。

  再看看国际案例。“9·11”恐怖袭击是近年来全球最大的突发事件,各大媒体都派出了大量的精兵强将予以现场报道。其中以《纽约时报》风头最劲,大打人海战术,不惜版面对该恐怖袭击的现场、原因和后果等等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成为当年普利策新闻奖的大赢家。

  这个草案中对于媒体报道的限制性规定,不仅可能导致突发事件中的荒唐现象发生,尤其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有关人士对于新闻媒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认识上的不足。公众舆论对于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大家都认为是常识性的问题了,但是在严肃的法律文件中却仍然被是非颠倒。而以法律形式确认政府部门对于新闻报道的行政管理,更是十分危险的做法。

  (作者系资深媒体从业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下一页] 处罚媒体擅报突发事件值得商榷

   无论从人的权利层面,还是公众利益的需要,公众有权利要求、媒体有义务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的信息”。从公众的角度上说,媒体此举不但不应该受罚,还应该受到表扬。至于“违反规定”一说,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本身就不应该设置——政府对媒体的采访活动设置诸多的清规戒律,既侵犯了新闻自由,侵害公众的知情权,又容易让公众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态度、能力、结果表示怀疑,是一种不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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