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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江一桥河西段挂出的写有“飞车抢劫者 拒捕的当场击毙”字样的横幅。
最近,长沙火车站附近人行天桥上出现了一条横幅,上写“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这是长沙警方为改善治安状况,打击辖区内“两抢一盗”所采取的新措施。(《新京报》新华网6月28日)
“当场击毙”听起来很解气,操作起来也很痛快。但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抢劫罪、抢夺罪的处罚,《刑法》都有明确规定,对于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对嫌疑人可以当场击毙,《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也有明确地规定。《人民警察法》要求必须是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则规定了十五种情形,在此条件下,经警告无效的,警察才可以使用武器。所以,一个犯罪嫌疑人应不应该被当场击毙,飞车抢劫者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完全取决于法律,而不是当地的治安状况是否恶化,某种犯罪是否突出,群众反映是否强烈,领导是否有了明确指示等因素。
或许“当场击毙”的震慑作用,可以暂时改善一下当地的治安状况,但从长远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后遗症。首先,容易使群众对于法律的实施产生误解,认为法律是有“弹性”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可以随意做出不同的新规定,从而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其次,面对警方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犯罪分子有可能更加变本加厉地把仇恨“发泄”到普通民众身上,更加猖獗,从而引发新一轮的犯罪高峰。第三,虽然法律对于“当场击毙”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但在千钧一发的实际操作过程,一名嫌疑人是逃跑还是拒捕、犯罪行为是正在进行还是实施完毕,怎样证明已经进行了警告而警告无效等等,有些火候还是很难把握,稍有不慎就容易伤及无辜,无论是伤害了普通群众,还是罪不应死的犯罪分子,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当场击毙”还是应该慎重,少用为好。
要改善一个地区的治安状况,“当场击毙”不是灵丹妙药,关键是要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红网)
长沙“当场击毙”横幅引争议
为保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长沙警方日前调动大量警力,采取多种措施打击城区“两抢一盗”犯罪。举措之一是在街头挂出打击“两抢一盗”宣传横幅,以震慑犯罪行为。 但部分横幅的内容引起了一些争议,部分人士认为此举会对市民心理和城市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新华社记者 李尕 摄
反对方:当场击毙是否过重
“当场击毙飞车抢劫者,我觉得此举有点过了。”长沙市民史先生从昨日本报刊登的稿件中得知了长沙芙蓉巡警的这一新举措。 
支持方:此类犯罪就要严惩
因为对飞车抢夺的深恶痛绝,曾有过遭遇的市民黄小姐十分支持警方举措。“歹徒骑着摩托车抢东西,市民往往防不胜防,要当场抓住就更难了。”黄小姐看到芙蓉巡警的宣传标语说,这下不法分子就不敢再像以前那么猖狂了。
律师:“当场击毙”于法有据
秦希燕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介绍:《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飞车抢劫一般为二人以上结伙抢劫(有驾驶车辆的、有实施抢劫的等),对于“飞车抢劫拒捕者”,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使用枪支等武器将其“当场击毙”于法有据。
为保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长沙警方日前调动大量警力,采取多种措施打击城区“两抢一盗”犯罪。举措之一是在街头挂出打击“两抢一盗”宣传横幅,以震慑犯罪行为。 但部分横幅的内容引起了一些争议,部分人士认为此举会对市民心理和城市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新华社记者 李尕 摄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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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重典”与“以好人为本”的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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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街头乱象用重典”的提法不符合法治精神,严格执法本应是法治的一贯原则,不能因人、因事、因时而倚轻或倚重,“乱世重典”与“法不责众”永远是无法自圆其说的悖论;其次,撇开“典”的轻重不论,以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来框定人们的行为,这固然是高效的社会控制方式,但法律不是万金油,街头治安单单靠刚性法制的力量貌似强悍、实则软弱,道德、舆论、教育等合力作用也许比重典更治本吧。 [全文] |
[下一页 延伸话题] 公民依法拒捕是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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