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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贪污贿赂罪不能废除死刑
2006-12-28 11:41:04 21CN论坛

  主张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第三个理由是认为死刑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没有威慑力。有的学者还举出了国外的一些统计数字加以说明。

  其实,人怕死的本性使死刑具有威慑力这其实是不需要经过论证的简单常识。死刑的威慑效果是十分明显的,“杀头不要紧” 这只是一部人可以做到的,对大多数人而言,死刑的社会预防功能是显而易见的。正如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所说:“至于说死刑对遏止腐败没有太大效果是站不住脚的。生命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最宝贵的东西,说一个人宁愿用其他东西来换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违背最基本的常识。”

  主张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第四个理由是认为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有利于发现其他犯罪证据,从而有利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因为贪官不能承担长期监禁的心理压力的时候,或当他看到其他的贪污受贿罪犯仍然身在高位而心理失衡的时候,他将立功——咬其他的罪犯。因此,留下他的性命就是留下了发现犯罪的线索。( 周永坤:为反贪贿,应除贪墨罪死刑,法学,2006年第8期第43-45页。)

  这个逻辑其实是不堪一击的,“长期监禁的心理压力”、和与他人比较时的心理失衡可以导致贪污贿赂分子“咬其他的罪犯” ,但是,当其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最有可能选择立功而保命,因为任何心理压力都不及面对死亡威胁时的“心理压力”的,所以,死刑恰恰是最好的发现其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和线索的方法。

  主张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第五个理由是认为民意不是死刑存废的主要根据,所以现在我大多数民众主张重典治贪的看法不应当成为废除废除贪污贿赂罪的障碍,并举例说,法国曾经在60%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情况下由议会决定废除了死刑。

  我认为,死刑存废是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民意是一种需要考虑的基础,有人说以民意为基础可能会形成民主的暴政,民意不一定理性,但是,这只是反对立法完全屈从非理性民意的理由。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是通过代议机构这样的民意机构来决定的,代议制民主的特点是,在国家体制上采用间接民主,这是目前世界上所有实行民主国家的普遍选择。但是也应当看到,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不是互相排斥的。在体制上实行间接民主的同时,吸收和扩大直接民主的因素,才能巩固间接民主的合法性基础。民意代表有时会与全民意志发生一定程度上的背离,所以,确实有如法国这样民意代表在死刑问题上稍有背离全民公意的情况出现。但是这种背离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在法国至少还有40%的人支持废除死刑。

  我国在决定贪污贿赂罪这一类罪行的死刑存废的程序上,也只能在科学的民意调查的基础上,通过代议机构的绝对多数票的通过,才能废除死刑。人大代表是一种规范化、法律化了的民意表达者,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际上也是确定罪和刑、进行刑事立法的唯一有权机构。

  现在的问题是,在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以人大代表身份提出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议案之后,并无人大代表附议,而普通民众反对之声如潮。虽然现在我们没有看到民意测验和人大表决的统计结果,但是,我相信,民意测验的结果是绝大部分人反对废除贪污贿赂死刑;即使是人大代表进行表决,也不可能会通过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议案。因此,我国目前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是没有现实基础和法律上实现的可能性的。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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