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强“荒唐令” ·性文化节上的尖叫
 
裸体艺术不能“强奸”公众感受
2006-05-16 9:26:19 21CN综合

  作者:陈一舟

  5月15日《竞报》报道,5月14日,在北京与河北交界的潮白河边,5位画家村的艺术家和一位大学生先后裸体爬上河边一座沙山的峰顶,他们高举双臂,大喊:“享受阳光!”“国际裸体日”是他们为此次活动的冠名。登上山顶的几个人还表演了一组人体行为艺术。这些行为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 

  现代行为艺术兴起于西方,裸体行为艺术作为艺术的一种形式,也进入了我们的生活。然而,当一些人将裸体行为艺术呈现在世人面前时,也猛烈地撞击着人们的感官和精神承受极限。

  近年来,千奇百怪的裸体行为艺术不断出现。比如,去年在成都南郊某高尔夫球场上演的名为《@41》的行为艺术:以四川音乐学院成都美院为主体的41位在校男女学生露天全裸,以身体组成电子邮件符号“@”。与众多裸体行为艺术事件一样,这几位艺术家野外裸体享受阳光的行为,同样引起了人们的普遍质疑。

  笔者认为,未必是公众观念不开放,不能宽容裸体行为艺术的存在,而是由于一些裸体行为艺术形式本身出现了问题,才引发了人们的强烈指摘。艺术是需要氛围的,如果没有合适的氛围,行为艺术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因此,并非所有与裸体沾边的行为都是艺术,我们只能说某些裸体行为是艺术。倘若不分具体情况,以为凡是裸体都是艺术,那么何不去澡堂中,那里可谓是“艺术”的天堂了。

  有网友说,艺术展现、享受阳光非得全裸吗?这么多人赤身裸体出现在公共空间里,不良影响很大,应当禁止。的确如此,艺术固然源于生活,可以对生活有所突破和超越,但最起码要考虑到公众的接受水平,也要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艺术的真谛是展示真善美,当大多数受众无法认同、感受这种美,甚至认为这是伤风败俗的行为,“美”又何在呢?换言之,如果只有行为艺术者自己认为美,那他们就应该在非公共空间内进行自我展示,而不应跑到公共场合来表演。

  总之,裸体艺术必须考虑公众的感受,不能“强奸”公众普遍的审美标准。对于裸体艺术,倘若从西方“拿来”之后不经过本土文化的“同化”,就急匆匆地照搬照抄,只能在冲击社会道德的同时远离艺术道德的底线。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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