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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让有缺陷的孩子出生?
2006-08-24 10:02:21 21CN综合

  兔唇儿有没有权力受到法律保护,法学界观点不一

  作者:心血天涯  2006-08-23

  我是学法律的。

  最近几年我很少在网上关注什么信息,更是几乎不写文字。今天我看到一篇引产日记《我忍痛流掉了6个月大的兔唇儿子》引发的争论,就从我职业的角度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不过本文这不是论文不能详尽请谅解,同时我也没有任何恶意攻击任何人,只是泛泛的从法律的角度和个人的感受说一点自己的看法。当然您也可以当然您也可以有不同的观点,但请不要恶语中伤。

  其实哭泣的裂唇孩这篇引产日记只是记载她个人引产的经过,本不应该引来如此大的非议,但因为这篇日记恰恰涉及到一些敏感性问题,以至后面的跟贴很明显的出现了两派,一派是理解同情,认为如果胎儿有问题父母有选择的权力;一派是反对抨击,认为胎儿也是生命,堕胎(或引产)就是扼杀生命,等同于犯罪。笔者暂且对这两派谁是谁非不作评价,先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简单阐述一下“胎儿”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中到底有没有权利?有无立法之规定? 

  胎儿有没有权力,需不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目前在法学界也观点不一,众说纷纭,甚至连胎儿在法律上的定义各大法学家都争议很大,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胎儿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以及胎儿是否具有法律上权利作过相关立法。《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胎儿以及尸体都不具备民事权利,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不是民法通则保护的范围。民法方面涉及胎儿的,仅是在《继承法》中提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就胎儿本身到底有无权利,并没有给予阐述。且就是在继承方面对于胎儿也只是预留份额,出生后是存活体才有继承权,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不承认胎儿具有继承权的。《刑法》上也没有直接针对胎儿的条文规定,能挂上钩的就是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进行了规定,但这只是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进行的终止妊娠等手术构成犯罪的规定,广泛概念上来说这也属于对非法行医的规定,与胎儿权利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就是近年刚刚颁布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及堕胎行为违法与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是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虽然在该法也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并无规定。实际上刑法本身就对堕胎/引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规定,又何来犯罪之说?总之,一句话,我国目前对胎儿是否具有法律权利没有明文规定,堕胎或引产等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是否违法或构成犯罪也没有明文规定。据此,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当然很多国家都对胎儿的法律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有的刑法中甚至规定有堕胎罪,可见处罚之严厉。但很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此规定,我想短时间之内也不是出台什么法律,我们国家目前的状况出台此类法律的时机很不成熟,法学界的呼吁也仅仅只能是呼吁而已。也就是说只要作者“哭泣的裂唇孩”并非居于男女性别问题的选择而引产堕胎的话,从法律角度来说她的引产行为并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

  事实上我也知道一些人认为堕胎是一种“犯罪行为”,更多的是从良知道德上来说的,认为胎儿也是种生命,应当有出生存活的权力。笔者对这样的观点不敢苟同。当然,对任何一件事情的评价也不可能人人尽同,否则事物也不肯能在矛盾中发展了。不管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良知的道德角度,笔者不赞同母亲受孕后随便堕胎,但就这件事情来说笔者对哭泣的裂唇孩更多的是予以同情。虽然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胎儿也是一个未出生的生命,但生命并非只是出生这个过程就能完结的。相反,生命的构成从卵子与精子结合成活之后开始直到心脏停止跳动肉体不再有任何感知结束,这中间需要社会帮助、父母的付出,以及生命体自身的不断的努力才能完成生命的整个历程。如果明知是一个残缺的生命,而不做任何阻止行为让她(他)出生,那么出生之后呢?带给家庭和社会将会是什么?而对于生命体自身来说又需要克服多少磨难才能生存下去?如果残缺的不仅仅是他们的肉体,还有他们的心灵,恐怕这一生他们都将生活在阴影和黑暗之中,这又何尝不是对生命的一种不负责任和亵渎?!是一句应该“勇敢面对和承受”能够解决了的吗?

  如果不管是什么样的孩子都生下来或者说只要怀孕就应当生产,就不是扼杀生命,就是所谓的“伟大的母亲”,那么国家提倡“优生优育”干嘛?既然堕胎被称为“刽子手”、“杀人犯”,那么也不需要什么计划生育法了,干脆大家随便吧,怀孕了就生呗,爱生多少生多少,保准什么奇形怪状的人都有。一不小经不起性欲诱惑的少男少女们,你们也无需害怕了,不用再去医院药流或人流了,反正与其等着别人说自己是“杀人犯”,倒不如心安理得提前让你们的父母抱孙子(孙女)吧,还要学业干嘛?!

  实际上很多做母亲的受孕后都会经常去医院检查,也就是要确定胎儿的发育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该如何矫治和医救,这其中就会出现如果胎儿是发育不健康的,父母就要选择是否生产。当然这是医院所不能决定也不应该决定的。如果不是事非得已,天下没有一个母亲愿意尝试在喜悦等待胎儿出生的同时,却还要选择引产这样肉体上的和心灵上的痛苦。正是因为考虑到生命这个价值的本身,父母才会在痛心疾首的同时做出放弃的选择。因为选择放弃的同时也是赢得了机遇。放弃的是一个尚未出生了不健全的胎儿,而赢得的是下一个健康胎儿的机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确的选择不是一种扼杀,而是一种新的诞生。当然在该件事情上哭泣的裂唇孩应当检查胎儿唇裂形成的原因,至少需要确定一下会不会有遗传的因素。

  事情没有发生到自己身体,不会知道痛到底有多深,我想也只有那些曾经经历过抉择和已经是残缺儿童父母的人最能体会个中滋味。人首先是社会的然后才是自然的,我们可以对任何事情发表评论,但凡事多从他人的角度考虑考虑,也许我们就不会那么偏激了。用宽容的心去待人待事,也许你会理解那位母亲做出的选择。

[下一页]兔唇妈妈,谁给你扼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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