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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1人坛主
中新网3月24日有消息说,山西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以更有效地遏制各种腐败行为。
该《暂行规定》规定:今后山西省政府部门官员凡干预插手工程建设,在建设领域重点环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者,将受到直至撤职、开除的严肃处理;在行政审批上,严禁授意、强令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纵容下级违法审批。在招投标上,严禁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应该说,这个规定还是不错的,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其规定进行管理,那么一点定能够减少许多的腐败,挽救许多的干部。但问题是,“不准官员插手建设工程”,本是国家早就命令禁止的,《建筑法》23条、78条分别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然国家早已有禁令了,你山西再出台一个是什么意思?是官僚主义导致的繁文还是执行不力掩饰?拟或是压根就没打算执行,且再咋呼一遍?
关于党员、公务员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问题,除了上述国家规定以外,《 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刑法》中,都有相应的禁止和惩治性规定。如果真心要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只要认真执行既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足以约束和处理类似违法违纪行为何必再出台简单重复“上位法”的地方文件,弄这些正确的废话?
当然,很久以来,我们的干部队伍的“职责”就是在说正确的废话。比如说,中央有诸多禁止铺张浪费的规定,你认真执行不就是了?可是,各地地方政府还没有一个不再重复下文“禁止”的呢。如果你到一个基层单位去看文件,那叫一个好看——计生委禁止生二胎的、交通局禁止酒后驾车的、劳动局关于农民工工资的……一色儿的按照国家规定重复行文下发,有的还要组织学习。
这样的事情,在地方国家机关是盛行的,没有人问这是为什么,也没有人怀疑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因为很长时间以来,干部们就是这样做“工作”的,大家已经成为了习惯——因为所有这样的废话都绝对的正确!逐级下达,反复重复,放之四海而皆准,保证不犯错误。而且,长久以来,上级考核下级,还就是检查这些“措施”——看你行文了没有,开会了没有,布置下去了没有……至于结果,只要是没出大事的,才没人管呢。
然而,任何废话包括正确无比的废话它也是废话!你咋呼一千遍还不如落实一次。比如“不准官员插手建设工程”,不用你再下文,有谁装糊涂就是插手建设工程了,你依法查处就是,再次“重申”,只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来源:搜狐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