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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婚妇女”可生育子女出笼前前后后

2002-11-21 09:53:00     人民网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在以前看似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在今天的吉林省已经变成了真真切切的事实。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30条第1款就对上述事情作出了明文的法律规定。这一在国内立法领域尚数开天辟地的做法一经传出立刻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部大大引人眼球的立法是如何出台的呢?昨日,本报记者对参与法规起草的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了采访。

  创新就要承担一定风险

  “这样去做,既符合立法的宗旨又充分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利,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应是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一大进步!”吉林省法制办行政法制处的张满良处长开门见山地对记者说,但是社会的发展规律决定,每个新生事物的出台,就要有一定的创新,有创新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他说,该法规的出台过程还真颇费了一些周折。

  2002年年初,吉林省修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工作,紧锣密鼓地拉开了帷幕。2002年8月,法规的初稿进入了审核修改程序。

  张处长回忆说:8月上旬的一天,吉林省政府的会议室里坐无虚席。相关人士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的最后讨论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着。

  “从1994年开始,有几名收入较高的知识女性向计生委打电话表达了她们的意愿:‘我们决定一辈子不结婚,但又不想孤单一个人生活,我们非常想要个试管婴儿!’”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姜国民处长发表见解说,当时国家还没有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以此事只能暂时搁置。近几年来,一些高知识、经济收入比较高的女性的要求更加强烈了,一位大学女教师甚至激烈表示,她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批准,她将不惜诉诸法律“讨要”自己的生育权。他建议有必要考虑将此条例写入法规。

  姜处长的发言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多数人赞同他的见解。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的张满良处长就是其中之一。他的看法是,新近颁布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妇女是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权当然要充分得到保障。会上一些代表也拿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这样立法是对传统观念的挑战,会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最后会议经全体代表表决决定,暂由吉林省计生委负责制定该项条文的初稿,是否立法等待吉林省人大的最后意见。

  法条草稿几经修改

  张满良处长说,2002年8月下旬的一天,计生委的法条初稿出台。“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结婚的人员,可采取辅助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张满良看着桌面上的草稿久久不能平静,“这毕竟是第一次吃‘螃蟹’,要走一条前人没走过的路,特别是立法工作,牵涉面较多,一定要慎重考虑。”再三考虑后他决定,重新开会研讨法条的具体事宜。他说,那一晚,他几乎没有睡觉,满脑子全是立法的事情。

  第二天一早,相关的人员就赶到了会议室研讨法条的具体事宜。快到中午时,与会人员先后“挖”出了4个漏点。第一,法条草稿中所指的“辅助手段”的概念较为宽泛,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如果这样正式规定出去,一定会有人问,找“人”帮忙受孕算不算辅助手段?大家研究决定加上“医学”二字;随后又有人指出目前国际上的克隆人的做法也叫医学辅助手段,人们对此存在着很多争议,为严密起见决定添加“合法的”一词作为限制。第二,“决定不结婚”这一说法的范围应有所限制,而现实反映出,有一些患了不孕症的妇女或者因婚姻不幸离婚的妇女,也想生一个孩子。所以,改为“决定不再结婚”的字样。第三,将草稿中的“人员”改成了“妇女”,因为现实中并没有男性提出想要孩子的要求。原草稿中没有“无子女”的限制字样,事实上,如果一旦其已经有了孩子,因此,她就应该被排除在外。此后,吉林省的相关部门又就上述的内容邀请了多名省内的法律专家进行论证,最后法条草稿变成本文开篇的样子。

  经过吉林省政府、吉林省人大的审议,该项法规最终在2002年9月末获准通过。

  新闻背景:11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一个子女。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一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吉林省政府法制办的张满良处长则称:“在这个多元化时代,有人选择终生独身,按以前的规定,他们的生育权就被剥夺了,这是不公平的,立法应该在尊重社会现实发展的基础上,尽量体现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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