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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政绩卓著的封建皇帝,他曾亲自经历过元朝的暴政,深感“元政渎扰”,“旧政不便”,“元制不足法”。因此,他在执政后,十分注意强化封建法制,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朱元璋强化封建法制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以猛治国”,即“重典”治国。他认为,必须用“重典”,才能使“事权归于朝廷”,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这是制定明律的指导思想。第二,重视犯罪的预防。朱元璋在“张刑制以齐之”的同时,始终贯串着“警省”臣民的预防犯罪的思想。
基于“重典”治国思想,朱元璋执政期间实行了严酷的重典之治。首先他用重刑思想指导立法工作。早在全国统一前的吴王元年(公元1367年)十月,他令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相刘基、参知政事杨宪等二十人为议律官,根据他的指导思想参酌《唐律》制定律令。又恐“小民不能周知”,达不到法律统治的效果,命大理卿周桢制定《律令直解》。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翰林学士宋谦详定大明律。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朱元璋以律条“犹有未当者”,又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厘正十有三条”。洪武二十二年(公元l389年),刑部又奏请更定一次,重新编订。洪武三十年(公元l397年)五月,正式颁行全国,总其名曰《大明律》。《大明律》的颁行,是朱元璋“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朱元璋把它看成“一字不可改易”的治国法宝。
《大明律》与明以前法律相比较,就连朱元璋的孙子朱允(惠帝)也承认,“较前代往往加重”。为什么?因为明朝处于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统治阶级更加腐朽,广大农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封建统治者的“典礼”、“教化”等欺骗手段,收效甚微,只能靠镇压的一手。例如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所谓“谋反”、“大逆”等,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16岁以上者一律处斩刑。凡强盗不分首从皆斩。明律对“谋反”株连达到惊人程度,甚至灭三族、九族、十族、左右邻里,以至乡里为墟。为了镇压人民反抗,明律还规定对“谋反”、“大逆”的罪犯,“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这是历代法律所没有的。同时还规定,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皆斩,财产并入官。私贩盐、茶,拒捕者斩。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奏启者,皆斩。”“大臣不经朝廷专擅选用官吏者斩”;对“亲戚非奉特旨不许授官职”,违者亦如之。“凡诸衙门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所以,《大明律》是封建时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重刑法典。
在制定明律的同时,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了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明大诰》。《明大诰》共4编236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明大诰》择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其二,结合陈述案例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惩吏民;其三,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朱元璋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其重典治国的思想。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布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明大诰》是明王朝推行重典之治的产物。与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规相比,《明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即“法外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明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遇、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据明史载,还有铲头会(十五人并列、挖泥埋其头、特露其顶,一削去数颗头)、刷洗(裸至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刷去皮肉)、钩背(背悬之)等。二是,同一犯罪,《明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明大诰》却加重为死刑。三是,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禁令和罪名,如“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四是,强调重典治吏,其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条目的80%以上是针对官吏的。朱元璋制定、颁布《明大诰》是想通过颁布“大诰”峻令,使臣民畏而不敢轻犯,但实际上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其诰一出,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犯若寻常”。由于“大诰”倡导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律令,就理所当然地受到人民反对,朱元璋死后不久,就被其继承者逐步抛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