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代廷杖制度无法律规定,只要廷臣违忤旨意,朱元璋就命锦衣旗校“行杖”。廷杖始于元代,朱元璋施行得更为普遍厉害。《明史·茹太素传》称:“茹太素……(洪武八年)陈时务……言多忤触,帝怒召太素面诘,杖于朝。”此后廷杖便经常施行。朱元璋时,永嘉侯朱祖亮父子皆鞭死,工部尚书夏祥毙于杖下,不少廷臣往往被活活杖死,弄得京官人人自危。
朱元璋作为君主专制极端强化的皇帝,在实行“重典”之治的同时,还明确地提出以预防犯罪作为强化法制的目的之一。他的预防犯罪思想突出地表现在他重视法制宣传教育,而且身体力行,亲自动手抓宣传措施的落实。《明大诰》成,朱元璋亲御午门,面谕群臣,阐明其制大诰示臣民之目的。他说:“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同时下令“使民知法”,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并要“臣民熟视为戒”;还规定为民家有一本《大诰》者,“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并“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欲其自动知所遵守。”又令“民间子弟于农隙时讲读律令”,规定村社节日、民众集会时,官府派专人讲解《大诰》的内容。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使人人不至为非”,“奉法守分”。
朱元璋特地把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官吏上,朱元璋要求对《大诰》必须“臣民熟视为戒”的策略思想,具体地说包含两个方面意思:一是“使民知法”可以减少社会犯罪;二是更为重要的是防止官吏弄法,在组织上解决官吏的知法守法问题。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朱元璋就将《大诰》颁赐监生,令全国各地学校都以它作为学习的主要课程。科举时,以《大诰》出题,以诸生对《大诰》熟悉的程度资以录用。朱元璋要求学校讲《大诰》,并以此作为录用的标准,既可以培养具有法律知识的官吏,也有利于他的法律思想熏陶这些官吏知法守法,从而在组织上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以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朱元璋用严刑酷法惩治,虽然对恢复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对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却又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一是“法外用刑”破坏了封建法制,特别是皇帝特令锦衣卫特务组织,巡察缉捕,专理“诏狱”,驾于“三法司”之上,控制司法大权,严重阻碍了中华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二是全国统一后,在其翼护之下新的官僚和地主阶级通过合法赏赐和非法兼并,迅速占有了大量土地和佃户,农民被迫四处逃亡或聚众反抗和起义,导致社会生产日益萎缩,广大农村一片荒凉,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三是,重典之治到了明朝中后期就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桎梏,它们对在封建商品经济内部刚生长出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实行种种禁令,进行严酷的摧残。如封禁全国各地出现的金、银、锡、铝、铜矿以及煤矿等开采业,并用重税手段对工商业者进行残酷的掠夺,以致“客商畏惮征求,多致卖船弃业”,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文化的进步,造成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矛盾突出,因而加剧了明王朝在农民战争的暴风骤雨中的衰退、崩溃和灭亡。
点击每日超精彩文化历史,更多精彩尽在21CN社会频道文化历史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