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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略阳县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近日,略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其行为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5月10日《西安晚报》)
此一判决结果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浏览网上海量的评论,不难发现,网民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此案判决不公。而在笔者看来,当地法院的这一司法结论至少暴露了三个方面的失衡。
首先是法律之严与执法之宽纵的失衡。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个规定没有像某些刑事犯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定罪量刑的提法,而是认为司法工作人员一旦有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就要定罪判刑,并且造成恶劣后果者还要“从重处罚”,可见,法律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从严禁止”的。但是,当地法院却仅仅以相关人员投案自首、参与了死者的某些善后事宜就对他们“免予刑事处罚”,这难免令公众觉得太过纵容。
其次是公民生命之重和执法者责任之轻的失衡。 其次是公民生命之重和执法者责任之轻的失衡。法院判决认为刑讯逼供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不说这种认定本身是否科学,起码它也无法否认三个执法者的刑讯逼供是导致该公民死亡的重要原因。执法者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对该公民采取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用橡胶棒殴打等方式逼供,行为十分“娴熟”、手段极其恶劣,可见其情节之严重。正如有网民指出的那样,这些逼供手段加在一个被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公民身上,势必会诱发这位公民的某些生理和心理上的不良反应,乃至导致其死亡。一个公民的生命就此失去了,他的家人将为此承受莫大的痛苦,社会为此承担了创伤,而三个直接导致悲剧发生的执法者却被“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最后是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失衡。此案发生后,当地政府考虑到死者马某家庭的贫困境况,决定由县公安局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23万元。这个补偿是合情合理的,它体现了国家责任的担当。然而,在国家担当了这一责任的同时,三名直接造成悲剧的执法者是否也向国家承担了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呢?他们是否赔偿了国家和纳税人为此蒙受的损失?如果执法者失职渎职,最后却只是由国家、由纳税人来埋单,这肯定是说不通的。
此案判决结果的三个严重失衡,说明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要求有着很大差距。有关司法机关很有必要对之提起抗诉。 邓清波(湖南公务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张佳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