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刑责”无异于是重奖“刑讯逼供”
2007年6月29日下午,略阳县公安局刑警将在甘肃省文县抓获的盗窃嫌疑人马某带回城区中队,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马某突然死亡。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免予追究刑事责任。(5月10日《西安晚报》)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按正常思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无论怎样总要负点刑事责任的吧。《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现在的情形是,嫌疑人马某死亡,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却不需要承担任何实际刑事责任,说实在的,这个结果真的让人难以接受,因为它不仅严重亵渎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而且会让人民对司法部门失去最基本的信任,信任危机又可能会引发违法冲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实际上是一种打着"为民执法"旗号的以暴易暴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当它披着合法外衣的时候,给无辜公民和政府形象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和致命的。在这起案件中,马某在刑讯逼供中无辜而亡,后果很严重,可到目前为止,那3名民警居然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怜的马某已被打死了,而涉案的民警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难道不是对依法治国的一种公然藐视吗?这种现象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有关部门的深思吗?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应该引起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必须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刑讯逼供者也要"严打",决不能以"出发点是好的"、"执行任务中出现的偏差"、"个别人素质不高"等为借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警察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行政处分是必要的,法律制裁更是不可免除的,如果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民警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是对这种行为的默许和奖赏,刑讯逼供现象也就永远不可能绝迹。(来源:红网 作者:蔡正兵)
相关评论:
受执法人员“教育”后 这些人怎么都死于心脏病
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陕西略阳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专案组专家勘察分析后认定,马某系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死亡,与逼供方式无关(5月9日《西安晚报》)。
又是心脏病致命!其实,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个例了。天门城管打人致死事件中死者魏文华就死于心脏问题。当他的尸检结论出来后,有好事者当即把天涯论坛此前的一个帖子翻了出来。帖子的题目是“魏文华一定是死于心脏病,立此存照”,作者海川阁预测尸检结论是:“死者患有心血管疾病,殴打诱发了冠心病的发作。殴打是诱因,冠心病是致死的元凶。”和专家的结论“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惊人一致。
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城管执法人员和民警在整治街面秩序中,将店主梁云贵扭送到派出所“接受教育”。在进入派出所10分钟后,梁云贵突然死亡。调查结论很快出来了:死者梁云贵系突发性冠心病死亡,生前没有遭到执法人员殴打(2007年11月13日《华西都市报》)。
巩义市站街镇的侯老汉与镇政府城管人员发生争执时,突然倒地。面对路人和老人家属的苦苦哀求,8名政府工作人员拒绝打120,扬长而去,老汉当场死亡。镇政府表示:城管人员是在治理乱停乱放,侯老汉死于突发性心脏病(2005年8月25日《大河报》)。
类似例子还有很多。看来,当前最恐怖的杀手就是“心脏问题”。请务必保持心脏健康啊!(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乔志峰)
略阳警察刑讯逼供案判决很像“私了”
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略阳县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近日,略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法院判决后,3民警分别受到撤销中队长职务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公安局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23万元。(《西安晚报》5月10日) 通观此案,给人的感觉更像是将法律抛在一边,公安、检察、法院同嫌犯家属商谈后的私了——虽然有对违法警察的法律问责,但只是走走“过场”,3名警察仅仅是丢了官或是背个处分,警察照当,薪水照领,给死者家属的补偿也是由公安局“埋单”。 也许,警察的刑讯逼供确实不是致嫌疑人死亡的主因,但嫌疑人是在被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橡胶棒殴打等一番“修理”之后很快死亡的,警察的行为很难说不是致嫌犯死亡的诱因。这里,即使嫌疑人真的死于自身疾病,但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这3名警察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投案”和“悔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能免于刑事责任。 更令人不解和郁闷的是,对嫌疑人死亡调查的专案组是由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共同组成的。自家的人涉嫌刑讯逼供,殴打致人死亡,自家人参与调查,这就如同一个人充当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程序上就站不住脚。公安的法医参与认定人不是公安打死的,即使自己不惮瓜田李下,《刑事诉讼法》还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原则。就这样,程序的不正义很难让人相信结果的正义。 而此案似乎是在县里统一协调下进行的。给死者家属的23万元,是当地政府考虑到死者家庭的贫困境况,决定由县公安局给付的一次性补偿。可金额如此之高的补偿,又很像是在国家赔偿,这就难免让人猜疑是用“补偿”代替“赔偿”,堵嫌疑人家属和民众的嘴,以免除警察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恶劣影响。而对3名警察免于刑责,还有“积极参与了死者的善后事宜,有悔过立功表现”的认定。莫非,这23万的补偿是3名警察出的?他们是花钱抵罪?除了出钱,实在想不出他们在善后事宜中能有什么作为,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略阳嫌疑人遭警察刑讯逼供后死亡案疑窦丛丛,即使死者家属认为自家人确实有犯罪行为,且人已经死了,又得到了赔偿,不愿意上诉,但此案不应“不告不理”,上级司法机关应提级介入。否则,法律就可能被扭曲,一些人就可能逍遥法外。(来源:红网 作者:马而立)
(编辑:haoz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