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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1700多天,受贿折合1700多万元———6月25日,陕西省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被终审核准了死缓判决。此前,他所领导的集团公司的审计处,2005年被评为全省内审工作先进单位,并被推荐为全国内审工作先进单位。(《新京报》7月11日)
一位“反腐败战士、廉政工作的倡导者”何以反腐败并“日进万元”着呢?奥妙在于,这些反腐措施也好,那些反腐制度也罢,都是针对部属与他人的,却对陈本人失效,高速集团审计处,当初是否对陈双全进行过审计?审计处的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这种行为不言而喻。而陕西省交通厅厅长曹森也认为,主要在两方面监管失效:一是原高速集团领导班子原则性丧失,将集体领导变成了陈双全的个人领导;二是高速集团制约机制缺失。陈双全更是一语道破天机:“一把手给下级一个电话,即使是不合理的要求,下级也不敢不听,还敢奢望让下级监督上级,根本就不可能”。
在陕西省高速集团,反腐措施不像某些单位一样“雷声大、雨点小”,没有沦为“反腐秀”,但是的的确确只是领导人的反腐工具,是领导针对下属和他人的反腐,而不是针对所有人的反腐,沦为了“反下属腐败”。这有利于我们加深对于反腐败的认识。其实,腐败既然是社会的腐蚀剂,当然会令人讨厌,每个人听到他人的腐败往往会义愤填膺;但腐败同时对于自身来说却是一个“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因此,对他人腐败的厌恶与对自身腐败的容忍是并存的。一个领导期望他的下属没有腐败,这样可以增加其业绩和脸上增光,甚至可能是让下属都没有机会腐败,将机会全部留给自己,所以,他要厉行反腐败。
类似的反他人腐败却自身腐败的事例多如牛毛。比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副局长韩建林,曾因查办沈阳市前副市长马向东贪贿案荣立一等功,自己却也是一个腐败分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在任期间大力查处了不少腐败案件,后来自己却因为腐败而身陷囹圄。
我们痛恶腐败,也制订了许多反腐败措施,但我们往往寄托于某些主要领导人或者“一把手”来反腐败,而忘记了对主要领导人、“一把手”本身要进行制约,而且其实他们是最有条件腐败的,忘记了应当给公众、媒体和司法足够的权力来制约他们。如此,反腐败并“日进万元”着的现象何时能杜绝呢?(作者:杨涛)
(编辑:赵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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