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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9月1日报道,8月28日是陕西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全镇中小学开学动员大会的日子,校方通知镇党委书记参加会议,没有通知镇政府主管教育的领导参加。为此引发摩擦,镇书记挥拳将主管教育的副镇长鼻梁骨打断。“至发稿时,商州区纪委、监察局就此事已介入调查。”笔者不禁要问:警方为什么没有介入调查?
牧护关镇党委书记陈建峰把副镇长李书勤的鼻梁骨打断,李书勤被伤害的这种程度诊断确凿,即使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嫌疑,也构成了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予拘留和并处罚款。因此,这就远不是一个“ 纪委、监察局就此事已介入调查”的问题,而是一个警方应马上出警将书记陈建峰拘押,进行调查的问题。
那么,警方不介入调查与只是由纪委、监察局介入调查有什么区别呢?如果警方介入调查,根据被害人副镇长李书勤鼻梁骨打断这一客观事实,便应予刑事立案或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对书记陈建峰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将以警方的调查和处理为主,纪律和监察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就应该根据警方的立案侦查程序进行,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必须要按照检察机构和法院的处理比照执行。
当警方不介入,仅仅只由纪律和监察部门介入,看上去似乎上级十分重视,实际则是可能排斥书记陈建峰受法律惩罚,对他故意伤害他人的恶劣行为只作纪律处分。因此,只由纪律和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与其说是上级重视,不如说是上级对书记陈建峰在进行保护性调查和处理。
如果同样的事件发生在普通平民身上,将是怎么样呢?当地派出所将毫无疑问地第一时间介入这一人身伤害事件调查。普通平民的行为,既不属于纪委也不属于监察监督和处理,其行为只由法律约束,无法得到纪委、监察的“重视”。
这样,当书记伤害他人而警方不介入时,则平民就与书记们处于了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当警方不介入作为,书记较之平民就在事实上享有了“法律豁免权”。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编辑:潘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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