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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欠费者名单并没有侵犯隐私

2009-07-16 10:58:46  大洋网 | 发表评论(0) | 正文背景色:
标签: 欠费者名单 网上公布 字体

  作者:彷舟子

  通过网络曝光,网上公示欠费者信息,达到催缴话费的目的——邵阳电信目前所做出的这一举动,由于牵涉到个人隐私这一敏感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7月13日法制日报)

  首先,公众最为关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从网站公示的名单上来看,网站对公示的信息都做了相应的处理,姓名和欠费号码是完整的,而联系地址和证件号码都做了相应的处理,并没有完全显示,比如“胡可华1517.58元 江北新渡村*组**号 证件号码:43050219630106**** ”都隐藏了最为关键的部位,因此,网站泄露的只是用户的有限信息,与个人隐私泄露还有一定的距离。

  再者,从e法网-征信传媒网站上了解到,“邵阳电信第一批数据大概有三万多条,金额高达1000多万,金额从20元到20000元不等。”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公示的基础都是建立在“欠费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语音提示’后仍没有回复的情况”,运用法律上关于隐私权限定的解释来说,当债务人(欠费电信用户)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邵阳电信)对于债务人下落的知情权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处理这类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都采用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来协调,即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与知情权相冲突时,应采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知情权。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依然神圣不可侵犯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存在利害关系,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和安全,通过公示或者网络搜索,在这种形态下,知情权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可避免的造成隐私权人的轻微损害,为保护社会关系稳定和安全,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以满足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和安全知情权。但这种限制仅仅是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知情权权利人在其他情形下依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即适用适当忍受原则。因此,邵阳电信此举根本就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

[编辑:行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