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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当立法背离市场规律时
2008-05-12 09:12:49  南方都市报  【 浏览字号: 点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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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精神之王建勋专栏

  在人们对《劳动合同法》的激辩声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有趣的是,《草案》出台后,争论双方似乎都不满意。支持《劳动合同法》的人认为,《草案》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等规定偏向了企业;而质疑《劳动合同法》的人则认为,《草案》仍然沿袭了旧的思路,未能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诚然,指望《草案》解决双方的分歧不现实,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行政法规。但是,草案真的偏离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吗?

  的确,草案中有两条似乎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附加了条件。其第十四条规定,当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或者改制的国企与一个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以外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但如何才算“公平合理”,《草案》未置一词。对如此模糊的一个原则,如何操作不得而知。同时,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而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难理解,因为“公益性岗位”带有慈善的目的,若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则没有哪个部门愿意行善了。可见,这两条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限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引人注目的恐怕还是草案第二十八条,因为它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表面上看,有如此多可以解除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合同似乎不那么安全了。其实不然,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条规定几乎没有任何新意,不过是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汇集在了一起。也就是说,质疑者所说的“铁饭碗”倾向并没有丝毫改变。

  可以预见,人们对《劳动合同法》及《草案》的争论将继续下去。但是,当人们对一部法律的争论充斥着激烈的情绪时,很难讨论出什么结果。因为法律毕竟是一种“律”,不能凭借一时的热情或者某个权宜之计来制定,而是要遵循社会经济演化的规律。难怪在普通法国家,法律常常被认为是“发现”而非“制定”出来的,就像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定律一样。这意味着,立法活动不是重塑或者改造社会,而是认识和尊重社会运行的法则。

  既然《劳动合同法》意在规范劳动力市场,立法者便不能无视这个市场的规律和惯例,除非我们不承认或者不需要劳动力市场。也许有人会说,市场也要有所限制,不能为所欲为。这种说法跟反驳自由的人的论调一样,未能道出问题的实质。当然,自由和市场都要有所限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限制多少、限制的内容以及方式都至关重要。这是为什么并非所有的社会都被称之为自由社会,尽管没有一个社会里公民的自由不受限制。也就是说,什么样的限制以及多少限制,既能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又能不摧毁劳动力市场,才是问题的核心。

  曾几何时,我们相信“人定胜天”,不相信事物自身发展演变的规律,包括市场的规律。那时候,决策者认为,只要将各种生产要素纳入到计划体系中,制定严密而周详的统制方案,加上割“资本主义尾巴”式的严厉打击,市场便会被消灭,“剥削”便会自然消失。吊诡的是,即便是在那样的时代,星星燎原般的地下市场都一直存在,人们在城郊结合部偷偷地买卖鸡蛋,在农家小院里悄悄地交换大米。市场就像磐石一样,难以被摧毁;市场规律就像自然法则一样,无法被扭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过去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重新承认和尊重市场及市场规律的结果。

  今天,尽管市场经济的号角已经吹响了十几年,但背离市场规律的立法依然屡见不鲜。君不见,户口法规阻碍着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城管法规剥夺了小商贩的发展机会,反垄断法不反真正的垄断行业,金融法律将民营企业拒之门外,税收法律背离“藏富于民”,教育法律使学校成为衙门,土地法律使“死资产”不能变成“活资本”,等等。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讲,这些背离市场规律的法律,对今天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认识到这一点,很可能重演计划经济时代的悲剧。(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赵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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