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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入罪是刑罚迷信
2008-03-11 08:10:35  华龙网  【 浏览字号: 点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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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至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追究“包二奶”的人的刑事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法律上取得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将道德行为非罪化,通奸等家庭婚姻中的不道德行为不再被判刑,纠正了以往的道德行为刑罚化的倾向,使得更多的道德行为退出了刑罚打击范围,还归其道德问题的本质。今天,重提“包二奶”要判刑,不免有些让人恍若隔世的感觉。
  
  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大多是道德问题,是非对错有时很难分清。如果道德本身能解决或者用缓和的民事法律手段能解决,就不能动用刑罚手段。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刑法设置了“重婚罪”,这种设置是必要的,因为有配偶的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开重复登记结婚和在公开场所与他人以夫妻相称,从根本上造成对社会的婚姻秩序的破坏,违背了社会最低的道德底线,有必要用刑罚来介入。但是,“包二奶”毕竟与这种“重婚罪”不同,这种建立的关系是一种相对隐秘的两性关系,“二奶”的身份不敢公开也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家庭的损害并没有公开的重婚行为那么严重,也不能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产生根本性的颠覆。这种隐秘的关系,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不足以入罪。因此,“包二奶”只要没有达到重婚罪的标准,本质仍然还是道德问题,是不宜处以刑罚。
  
  试图将“包二奶”入罪的做法,也是对刑罚万能的一种迷信。我们已经设置了“重婚罪”,并且规定对这种罪可以公诉与自诉,但事实上仍然有许多重婚现象并没有得到追究。公诉的案件特别少,这与相关司法资源的有限有关,并且公权力介入家庭婚姻事务往往也是吃力不讨好;而自诉,婚姻的一方往往考虑到多重利害关系,并不轻易提起诉讼。而“包二奶”的现象更多,公权力机关有无这种精力和财力介入更成问题,而且,什么叫“包二奶”,它与情人关系、通奸又有什么区别?因此,我们即使将“包二奶”入罪,也未必能见到什么好的效果。而且,如果我们可以将“包二奶”纳入重婚罪,下一步也就可能将通奸再规定为犯罪,在道德行为与刑罚直接挂钩的时候,不难想象那将是一种怎样的恐怖?
  
  不宜将“包二奶”入罪,并不等于我们可以对此坐视不管,我们可以用道德教化的方法对这些人进行提升。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包二奶”主要会对配偶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应当在帮助弱者上下工夫:一是,在法律上给“包二奶”的人更多的民事惩罚,“包二奶”可以成为离婚的重要理由,“包二奶”的人在财产上可以少分,并且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等等;二是,妇联、居委会和其他民间组织要多给这些弱者提供援助,帮助她们举证和提供法律咨询等等,让她们更有可能打赢官司。不过,如果有人要问:要是妻子不管,包二奶的人也不听道德教化,怎么办?我的意见是,只要没有达到重婚罪的标准,社会仍然要予以一定的容忍。请问:我们什么时候利用刑罚的大棒创造出一个无菌的社会呢?重庆时报 作者:杨涛

(编辑:吴洁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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