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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应跳出黄宗羲定律 防止机构膨胀
2008-03-12 07:05:13  中国新闻网  【 浏览字号: 点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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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崔克亮

  3月11日下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终于掀起了盖头,以“大部制”面目示人。

  事实上,这已经是1982年以来中国改革开放年代的第六波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之前五次的行政体制改革,譬如1998年和2003年的机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主要精力都是围绕着精简机构来进行,却没有能够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无论是行政成本还是人员数量,都是一路在改革声中节节攀升。

  上述结论有数字为证。据多家媒体报道,中国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2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19.5%。这个速度远远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和GDP增长。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1978年仅为4.71%,到2003年上升至19.03%,近几年来仍居高不下。经济学家樊纲的一项研究成果是对这些数字的佐证:1999年-2005年间中国行政成本对经济增长作用达到负的1.73%。另有数据显示,从财政供养人员与GDP之比看,中国为39人/百万美元,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目前美国为2.31人/百万美元,日本为1.38人/百万美元。相对而言,中国公务员“超标”近20倍。

  与此“相映成趣”、“相得益彰”的是,中国行政经费浪费惊人。以2004年为例,中国公车消费财政资源4085亿元,干部公费出国消耗财政费用达3000亿元,全国一年的公款吃喝在2000亿元以上,三者相加总数高达9000亿元以上。若财政收入以3万亿元计,几乎接近其三分之一。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任玉岭曾做过一个统计:我国的官民比已达到26∶1,比西汉时高出306倍,比清末高出35倍。即便同改革开放初期67∶1和10年前的40∶1相比,吃皇粮者所占总人口的比重攀升之快,也是令人惊愕的。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蹈入的这个怪圈现在已被人们习称为“黄宗羲定律”。这是指,历史上,在农民负担极为严重时,统治者为克服横征暴敛之害,减少税收流失和官员的层层盘剥,所进行的并除税费、简化税则的税费改革可谓层出不穷,明清两代就有“征一法”、“一串铃”、“地丁合一”等等。但是,并税以后,各种名目没有了,恰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一旦杂用不足,便会重出加派。明朝学者黄宗羲将之总结为“积重莫返之害”。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研究这一现象后,于2000年11月3日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一文,首次提出此概念,后经温家宝总理引用而广为人知。

  那么,这一轮“大部制”会否也面临“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要积极而又正面地回答并解决这一问题,先得搞清楚政府及其官员的本质。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官员在行政过程中经常被自身经济人的动机所左右,存在一种天然的追求预算最大化的倾向。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政府作为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者时常产生财政幻觉引发财政扩张,这正是行政成本增长的原因所在。

  明白了这一点,有效遏制政府及其官员的“经济人冲动”便成为促使政府以较低廉成本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不二保障。这种保障性的制度安排在完成了政治现代化转型的国家一般表现为:政府的合法性经由公民授予并受公民监督;类似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监督力量最好由体制内转移到体制外;预算经人大批准后政府无权任意改变;政务信息公开,给予公民以知情权;明确公共资源的负责主体;公众参与政府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决策过程。

  中国的立法者及决策者事实上已经找到了这样的转型方向,正在迈出前进的步伐。这样的步伐可以从政府改革正着力于职能转换反映出来。因为,要想从根本上降低行政成本,改善管理和服务水平,关键还是在改变政府职能,建设一个有限责任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有限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效制约。这就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把政府不该管也管不了的事统统交给市场或中介组织去做,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培育和鼓励第三部门、民营企业参与公共事业管理;同时运用市场化手段改善公共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大部制”的设想,实际上就是在更大程度上整合机构。这将对解决政府职能交叉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杜绝各职能部门相互踢皮球的现象,大大降低协调成本。精简机构后,政府的公共权力在整体收缩,腐败的机会也会随之降低。因此“大部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相对集中不会导致腐败机会增加,客观上反而会促使腐败减少,可以抑制职能权力的滥用。

  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对中国改革的点滴进步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化,进而形成优良而深厚的传统。但是,同世界上宪政成熟国家的宪法相比,我国宪法对政府机构的约束是非常柔性的,对于税收、拨款、人员编制等实在的权力,宪法基本上没有规定。这些,为政府机构膨胀提供了方便,也为今后必须继续进行的更深入的改革埋下了伏笔。

(编辑:z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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