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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团提案修改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要重判
2008-03-13 11:28:18  中新网  【 浏览字号: 点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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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都市报3月13日报道 12日,湖北代表团提交了14件代表反映最为集中的议案。 

  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有3件议案不约而同提出修改刑法。

  拐卖妇女儿童,判刑要重

  湖北团代表周建元等30位代表联名提出,修改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给予更严厉处罚。

  议案提出,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现在的《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周建元提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10万名失踪儿童;失踪的妇女难以统计。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还在猖獗,要打击这种行为,需要更严厉的刑法措施。

  修改刑法,有效打击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武汉市副市长刘顺妮等30位代表提出,现行《刑法》在惩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方面存在缺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刘顺妮说,本条规定存在两个缺陷:

  一是对胎儿性别鉴定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由于本条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无论情节多么严重,都无法定罪。

  对环境污染犯罪用“重典”

  30位湖北代表团代表联名提出的一份议案建议,修改《刑法》,降低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门槛”,用重典打击污染环境行为。

  以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副院长吕忠梅等为首的代表提出,现行《刑法》中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自1997年施行以来,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门槛”太高,只适用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对大量存在的“违法排放”行为,刑罚严重缺失。 (本文来源:荆楚网 作者:杨磊)
(编辑:李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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