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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广东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广东的发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如何继续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引领全国风气之先?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成功实施不仅推动了广东地区经济的发展,而且为国家区域经济战略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只有继续加强和深化CEPA,构建深港自由贸易区才能够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广东经济发展的再次腾飞。
建立深港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和意义
建立深港自由贸易区是在CEPA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在粤港合作十年来各领域取得丰硕成果的基础上的一个设想。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和粤港澳一体化进程稳步发展基础上,粤港逐步由单一城市孤立发展的阶段向城市群发展阶段快速迈进。“深港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可以既发挥深圳特区产业、人才及区位优势又发挥香港在资金、资讯和服务业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探索两地合作的新模式,为实现粤港区域经济和谐发展提供新的契机。
构建深港自由贸易区需要消除的制度障碍
然而构建深港自由贸易区存在着政治法律制度、行政区划、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等方面制约因素。因此,必须探讨在“一国两制”下,构建深港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高效协调机制;在承认政治法律制度方面差异的基础上,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打破行政区划的各种壁垒,消除区域贸易中存在的矛盾和摩擦,逐步实现深港自由贸易区,使该自由贸易区具有区域层面上的开放性、独立性和稳定性。消除构建深港自由贸易区的制度障碍体现为消除有形的法律障碍(譬如边境制度中人员和货物的过境检查)、消除技术方面的法律障碍(譬如影响人员流动、资本流动和服务流动的不同的标准和制度)和消除财政方面的法律障碍(譬如各方设置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关税税收制度),这是建立自贸区的前提。
三.借鉴欧盟、NAFTA经验构建深港自由贸易区制度
借鉴欧盟、NAFTA的经验构建深港自由贸易区立法核心价值目标,即实现区域内货物流动自由、人员流动自由、服务提供自由和资本流动自由。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有具体的制度支撑:
(一)建立共同海关关税制度,可借鉴欧盟的做法,欧盟共同海关税则(CCT)是欧盟一系列立法的产物,包括1.基本商品分类目录及其补充;2.税率和优惠关税措施;3.某些进口产品的中止关税;4.集成税则和非关税措施等;
(二)自贸区原产地制度基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创设: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完全原产地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产品” 的原产地标准;特殊规则主要涉及:1.优惠关税制度下的特殊原产地规则;2.适用于高科技产品的特殊原产地规则;3.内部加工产品的原产地特殊规则;
(三)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机构和程序的制定;
(四)统一技术法规和标准;1.制定和颁布有关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协调指令;2.加快标准化步伐;3.签订相互承认测试和评定结果的协议;4.建立各种联合或统一的认证机构;
(五)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总之,加强推进CEPA,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构建深港自由贸易区,是在粤港合作成功推进的基础上,在投资贸易、服务业、通关便利化、区域合作、民生领域、科教文卫等方面数年来已经取得的合作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设想;如何建立深港自由贸易区实现广东经济发展新的飞跃,仍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和探索。
(编辑:无花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