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200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并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可是网友并不买账,引发了关于公职人员是强奸幼女还是嫖宿幼女的争论。于是,互联网上又一个新词诞生了——嫖幼。符合网络节奏的“嫖幼”二字,迅速得到网络媒体的广泛应用。
究竟是“强奸”?还是“嫖幼”?这是个问题!
事件背景: 贵州习水5公职人员涉嫌嫖宿未成年少女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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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幼。具体的解释是“嫖宿幼女”,是罪名,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详细]
陈检察长的解释义正词严、掷地有声——“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似乎彰显了司法机关的决心和力度,也许很多人会被陈检察长的厉言所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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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去了解一下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便可感觉到检方的解释有种“避轻就重”的味道。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高于强奸罪,但前者量刑的终点却远低于后者。贵州省各级领导先后批示严惩罪犯,量刑要“顶格处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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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也成新闻要点,则更加凸显出道德亢奋对法治理性的影响。律师缘何拒绝辩护,而且还是指定的辩护呢?大概也是因为被告人太过“伤天害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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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在历时了10小时审理后,于2009年4月9日零时30分左右结束庭审,案件将择日宣判。
总而言之,一件受到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往往会”择日宣判",那我们日后的舆论,就择日再“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