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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表达权
报告原文:“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李�J(中国社科院教授):十七大报告提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这是非常关键的。政治参与有很多方式,其中第一要让人说话,要有一种表达自由。
在十七大之前,党的关于建立和谐社会中提出四个机制,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诉求表达机制,当利益主张已经不同了,他没有一种诉求表达的机制,没有一种制度化的安排,很多矛盾是解决不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做到让人讲话,如果建立一个好的诉求表达机制,民间能够通达出来,这样能形成良好的、有公众广泛参与的决策机制。中国古代讲究上情可以下达,下情可以上达,为之泰;下情不能上达,上情不能下达,为之否,所以这里我觉得非常重要的,我们要考虑这个问题,我们不要认为言论是个不安定因素,不安定是社会本身结构和体制造成的,言论恰恰是有利于使这个社会和谐起来。
●刘晓原(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七大报告提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属于新的提法、属于新名词的是“表达权”,这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所没有出现过的三个字。
“表达权”一词,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过:“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党的工作报告与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保障这四种权利的行使时,一个是称“保障人民”,另一说“保障公民”,保障的对象略有不同。人民与公民,显然不能画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没有“表达权”的提法,但《宪法》规定了类似权利,如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通信自由(第40条)等等。上述权利,我认为属于表达权范畴。
一谈到表达权,往往就会想到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这个由宪法赋予的权利,多年来似乎成了一个“敏感”权。一些报告和领导讲话,即使谈到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提到保障公民或者人民各项民主权利时,也极少提到公民“言论自由权”这个名词。中国的词汇很丰富,于是就出现了“表达权”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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