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小偷头像能走多远?
  近两个月,深圳、广州等地把小偷的头像示众的事件频发。这样的做法,无疑可以对小偷起到恫吓的作用,同时也给路人提个醒。问题是,这种办法对于改善治安真的有效吗?是不是只是治标而没有治本呢?另一方面,公示小偷头像是否涉嫌侵权呢?

  深圳:在深圳商业区东门一带的公交站牌上,出现了数张“谨防小偷”告示,一批小偷的头像被贴到了闹市区最引人注目的公交站牌上示众。告示上印出的小偷头像共有21个,包括7名女小偷。告示是以匿名的方式张贴的,下面没有任何有关部门的署名。<详情><发表评论>
  广州:在广州火车站旁的省汽车站售票厅和候车室内,张贴了长期在省站作案的小偷照片。在乘车的41号卡位对面的墙壁上,赫然见到长1.5米、宽1米左右的挂牌,挂牌上方是“严防小偷(嫌疑人)”几个大字;下面共有三行小偷的照片,每行10人,每张照片都写有姓名、年龄、犯罪记录;落款是“越秀公安分局警示”。<详情><发表评论>

  成都:成都一家超市也贴出了10名小偷的照片。据了解,为保证顾客有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这家超市特意和派出所联系,收集了曾经在超市多次作案的惯偷照片,并与派出所协商后,于十一期间在超市展出。<详情><发表评论>
争议一:防贼是否治标不治本?
正方
反方
剑走偏锋,有益的尝试

  将小偷头像公示于众的做法可以说是剑走偏锋,不失为一次有益的尝试。它将小偷小摸的丑恶行径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令其难以存活下去。此举有望最大限度减少,直至消除小偷小摸行为。发表评论>>>


“谨防小偷”,思想提醒

  公交车上及站台附近由于人流量较大,是小偷经常出没的场所,“谨防小偷”告示正好为来往附近的市民提了个醒,让他们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有意识地保护好随身财物。发表评论>>>


认清面目,加以防范

  由于小偷和其他市民混在一起,作案时比较隐蔽,人们并不知道该防范哪些人。对所有人都加以防范,既不现实,又会造成人人自危的紧张气氛。将在该车站频繁活动的小偷头像张贴出来,市民可以认清其本来面目,更有针对性地去加以防范,当下次遇到时保持警觉,使小偷难以下手。发表评论>>>

  详情:治偷新方不妨一试

滋生反社会心理,变本加厉的报复

  我们暂时不考虑有人利用这批头像进行恶意构陷这种可能,就算这批被张贴头像的人从前实施过偷窃行为,他们也只应该受到适合其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处罚。但张贴头像的做法已经对构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很容易使其滋生反社会心理,从而采取变本加厉的报复行为。发表评论>>>


自尊上的彻底崩溃,顽固对抗

  小偷之所以为小偷,除去生活的困窘之外,更在于不劳而获的不健康心理。要使其不再偷窃,必须从根本上唤醒良知。没有良知上的反省,一个走上邪路的人不可能改过自新。而唤醒良知的前提,是让有过错的人觉得自己对不起他人,对不起这个社会。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很多犯罪嫌疑人置身美好和友爱的环境会产生歉疚感。但发现自己并不见容于环境时,他们便会更加心安理得、“理直气壮”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当自己头像被广而告之的时候,他们自然会觉得社会在与他们为敌,自尊上的彻底崩溃将会很快转化为更为顽固的对抗。发表评论>>>

  详情:公示小偷头像能防小偷吗
争议二:公示小偷头像是否侵权?
正方
反方
法学教授:不能算是侵权

  广州大学法学院吴教授介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小偷照片可不可以贴,因此这不算是侵犯隐私和人权,因为公贴照片是在犯罪事实确凿后警方才拍照公布的,而且公布这种照片也没有给小偷造成严重后果。吴教授还介绍,从情理上讲,公布小偷照片、列举违法犯罪记录是合理的,在广州治安问题严峻的情况下,公布小偷的图像不失于是一种好的治安方法。
律师:小偷非罪犯此举欠妥

  广东知名律师事物所的刘卫文律师认为,把小偷的头像在闹市公之于众的做法明显欠妥。这种行为侵害了被张贴出来视为小偷的人的名誉权。因为在法院没有宣判前,不能说这些人有罪,也不能就说他们是小偷。对罪犯采取向社会公布其头像的做法只适合于通缉犯等特殊情况,而且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21CN网友 IP地址: 61.144.28.*

  制度是人定的,没有不可以的。社会中的那么一撮人(不论是强迫的还是自愿的),他们对别人的财产肆意横夺,那剥夺他这种不正当“工作”的权利,又有何不可!“枪杆子里出政权”,跟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讲什么人权,简直是对牛谈琴!那位要求人权的老兄,整个一个现代版“东郭先生”,弱智!

21CN网友 IP地址: 218.14.50.*

  支持!就应该这样做!!而且就应该详细公布小偷的个人情况,否则没法制止他的`生命不息,偷窃不止`。小偷不断地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样做是保护最大多数人们的权利,符合`三个代表`的精神!


21CN网友 IP地址: 202.96.189.*

  任何人的人格权都平等,无论是英雄还是犯罪分子。如果犯罪事实或违法事实确凿,该移交起诉就移交起诉,该行政处罚就行政处罚,并不等于可以肆意侵犯罪犯或违法者的人格。对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就不能行使,这是最基本的宪法和行政法原理,广州大学法学院的吴教授竟然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小偷照片可不可以贴,因此这不算是侵犯隐私和人权”这样的高论,真是让人感到痛心加无奈。

21CN网友 IP地址: 218.88.241.*

  这种做法应是对法律尊严的侵犯,这是人格尊严的侵犯,既使是小偷其人格仍受法律保护。
进来灌水>>>
我为治安来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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