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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语:最近的东西往往让人困惑和无奈,远去的东西则容易清晰和明快。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中国业主维权活动,其中的主角--业主委员会,正是这样一个有些奇妙的角色。
  在转型期中国的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则是天降大任于无数小区业主--人们现在喜欢称他们是新兴的中产阶层。
  今天,2006年2月28日,当我们在央视“东方时空”看到身边的一个业主--同时也是广州华南新城业主筹委会的骨干委员--年轻的李刚躺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看到他的脾脏早已被全部切除,我们知道,李刚是在承受我们每一个人可能都要承受的艰难;我们知道,无数的困惑与努力之后,我们的后代才能真正享受着和谐社区的阳光与温馨。到那一天,业主委员会应该就不会成为媒体频频关注的词汇。

  “李刚事件”深度追踪报道之一:狐假虎威 挖掘血案的深层原因>>>
 
 

  广州丽江花园:中产阶层10年维权诞下2个“私生”业委会

  作为广州最早的白领社区代表,丽江花园曾经在广州享有极好的美誉度。小区内部的维权活动也与业委会的成立都堪称最早一批。众多身居 其中的媒体人为其撰写了无数的维权报道。幸运的是,或许跟发展商的国有背景有关,10年维权中,从未发生过恶性暴力事件。尴尬的是,这里有两个业委会,且都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全文>>>

  北京太平家园血案:业委会炒物业有多难?

  早在2004年5月,北京市昌平区太平家园小区业委会即告成立。但是,为了炒掉原有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成员付出了血的代价。全文>>>

  北京首例业委会胜诉案:美丽园物业费降1.14元

  美丽园小区的胜诉显示了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力量。没有这一组织,单个业主很难查清公共设备、设施的数量及相关事实真相。
  此案还提醒业主,应对《业主临时公约》引起足够重视。从本案终审判决看,法院主要是依据《业主临时公约》作出判决,而多数小区业主根 本没有将业主临时公约当成一回事。全文>>>

 
 
  调查显示,目前广州市已登记备案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总共只有400多个,只占全市小区总数的13%左右。在北京,这个比例也大致相仿。赋予业委会法定权利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都已有2年多了,业委会为何如此难产?
  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也就是说,业委会的成立必须要业主、开发商和主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工作不到位,看似简单的工作就会变得非常复杂,而这恰好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发展商担心违规行为被追究,阻挠成立业委会

  在发展商和物业公司眼里,业主委员会与他们是对立的关系,许多发展商担心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现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数是发展商的子公司)可能被炒掉,一些发展商的违规行为,比如擅自改变小区规划、房屋质量问题都有可能受追究。试问他们怎么不千方百计让业委会“胎死腹中”呢?
  而依据目前的规定,开发商能钻的空子确实很多,比如筹备组里面,建设单位都占有一定的名额,如果开发商弃权,则其一般也拒绝提供相关的资料,增加了业主自身组织的难度;
  如果参加,开发商在其中有20%的投票权,而只要有30%投票权的人不到场,会议就无法进行。而且,小区集中的场所如会所等,也往往由发展商经营,如果有心阻挠的话,业主活动的场所都成问题。

  二.业主人心不齐,经费无保障

  在发展商和物业公司眼里,业主委员会与他们是对立的关系,许多发展商担心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现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数是发展商的子公司)可能被炒掉,一些发展商的违规行为,比如擅自改变小区规划、房屋质量问题都有可能受追究。试问他们怎么不千方百计让业委会“胎死腹中”呢?
  而依据目前的规定,开发商能钻的空子确实很多,比如筹备组里面,建设单位都占有一定的名额,如果开发商弃权,则其一般也拒绝提供相关的资料,增加了业主自身组织的难度;
  如果参加,开发商在其中有20%的投票权,而只要有30%投票权的人不到场,会议就无法进行。而且,小区集中的场所如会所等,也往往由发展商经营,如果有心阻挠的话,业主活动的场所都成问题。

  三.主管部门不够积极主动,时有拖延行为

  从接受业主申请、公示、筹备小组的登记备案直至召开业主大会,很多地方都需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亲自到场。这些部门在一些情况下仍然不够积极主动。对于发展商一些拖延的行为,也没有采取应有的强硬手段。主管部门对于不尽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理解,按程序办事的执行情况也差别很大,还不排除有的发展商善于对主管工作人员进行公关。

 
 
广州:孙威力--上书国务院要求裁决维修基金规定
  2003年起,东悦居业主与开发商为维修基金问题进行了马拉松式的诉讼,焦点集中在法规“打架”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究竟以谁为准?仅仅在广州,这就涉及维修基金以数十亿计。东悦居业委会主任孙威力为此求助到国务院。全文>>>
 
深圳:邹家健--被住宅局宣布罢免的业委会主任
  邹家健由业主而物业维权代表,由业委会主任而竞选人大代表,曾经遭遇过开发商索赔500万元的名誉权官司,又曾经冒犯地方政府部门而被勒令摘去业委会主任的“乌纱帽”。他的行为显示了中国城市居民在维护财产、政治权益方面的理性选择,以及草根民主从农村突入城市的时代背景。全文>>>
北京:三位业委会成员的艰难维权路
  在大腕云集的北京,我们选择了3位普通的业委会成员,记录他们从事相关工作的历程。他们分别是:正在带领业主为成立业委会而四处奔走的侯静,为业主维权而遭遇挫折的李有成及因业主不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而失望辞职的北野。全文>>>
 
 
人大代表:授权街道指导监督成立业委会
  近日在广东人大会议上,谢倩明等10多名代表将提交建议,呼吁省人大尽快修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和相关主管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立法明确赋予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镇政府)对所辖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和监督权,赋予业主委员会法人主体地位,使其能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谈判、诉讼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活动。全文>>>
 
政协委员建言“扶正”业委会
  广东省政协委员苏祖兰亲身见证了最近的华南新城李刚事件,她牵头作出的提案建议,解决社区冲突,可以考虑政府补位。当务之急是制定新法规,如明确业委会地位,也可先出台一些硬性法规,如大的楼盘,必须成立业委会,否则发展商不能继续售房等,以避免更大社区冲突出现。全文>>>
 
业委会实践:广州业主捐款万元设维权基金
  广州白云某小区上百位业主自发捐款1万多元,设立“业主维权基金”。这是广州第一例小区业主自设维权基金事件。维权基金募捐发起者小区业委会称,他们将用自己的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业委会成立以来一直遭到小区物业公司的抵制。全文>>>
 
民间建议:颁布《业主委员会组织法》,为业委会正名
  2005年3月10日,一份名为《关于颁布<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文件被递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这份由秦兵、舒可心、王海、司马南、韩冰等民间维权积极分子签名的文件上,赫然写着:“我们认为应该尽快颁布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业委会应有明确的社团法人性质,应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业委会组织和报酬制度等方面应有规范等等。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立法建议案
学者视点:从房产维权到人大代表竞选
  2003年深圳与北京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一批房产维权精英纷纷参与人大代表竞逐。例如,深圳景洲大厦的邹家健、北京朝阳园小区的舒可心,回龙观社区的杜茂文、杨逢臣、聂海亮,他们或是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或是住宅小区中的维权积极分子。房产维权精英为何纷纷对竞选人大代表产生兴趣?其背后有何必然逻辑?值得我们深思。全文>>>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解决系列维权、纠纷的最佳途径。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物管公司,扩大业主的发言权,维护其自身的利益。然而,当前成立业委会的努力却总是遭受到层层的阻挠成功的例子少之又少,到底业主们的维权之路在何方呢?
  本来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利益的机构,可是目前京城许多小区频频出现业主与业委会对立的现象,北京的凤凰城、中海雅园、聚龙花园 等著名社区都出现了业主要炒业委会的尴尬局面。原因是这些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被认为滥用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中海雅园的应对办法是,成立监督业委会,监委会成立的目的是监督指导组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及时汇集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在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继续对其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它更多的是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负责征询广大业主的建议和意见,把业 主的建议及时反馈到业主委员会参照执行,同时还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全文>>>
  相关阅读:业委会主任腐败怎么办?>>>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根据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核验权
  即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 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二.知情权
  即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了 解、掌握。
  三.选择权
  即业主有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签订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四.监督检查权
  即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五.收益权
  即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收益的权利应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
  六.请求权
  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指业主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而要求组建自治性的权利保护体的请求权。

  上述权利的行使仅靠业主个人的力量是做不到的,比如,某个业主想到有关部门了解一下本物业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一般不接待,而只对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只有通过业主委员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业主委员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起了保障的作用。业主委员 会是协调业主与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载体。
  同样,业主、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三者之间应当是一个通过尊重各自合法权益、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的关系。
 
 

  【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
  一.发起倡议
  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联系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 区成立业主大会。
  二.组建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需要有建设单位成员参加。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 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三.起草章程
  筹备组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 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四.公示
  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 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五.公开验票
  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 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 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选举
  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六.备案
  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房产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 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六.选举
  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最新法律解释:业委会的诉讼权】
  业主委员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虽然在广东省物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近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对此有了详细的阐述: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引起的纠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单个业主在遇到房产纠纷和物业管理纠纷时,力量过于弱小,通过合法渠道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们可以依托的主体。此前,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资格,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却未予以明确,各地法院也做法各异,多数法院都以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拒绝受理 业委会提起的诉讼。随着最高法院相关内容的回复,以及重庆、广东等地高级法院的指引,明确了业委会相对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可以说, 各地法院通过司法方式,一定程度地提升了业委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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