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丽江花园:中产阶层10年维权诞下2个“私生”业委会
作为广州最早的白领社区代表,丽江花园曾经在广州享有极好的美誉度。小区内部的维权活动也与业委会的成立都堪称最早一批。众多身居 其中的媒体人为其撰写了无数的维权报道。幸运的是,或许跟发展商的国有背景有关,10年维权中,从未发生过恶性暴力事件。尴尬的是,这里有两个业委会,且都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全文>>>
北京太平家园血案:业委会炒物业有多难?
早在2004年5月,北京市昌平区太平家园小区业委会即告成立。但是,为了炒掉原有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成员付出了血的代价。全文>>>
北京首例业委会胜诉案:美丽园物业费降1.14元
美丽园小区的胜诉显示了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力量。没有这一组织,单个业主很难查清公共设备、设施的数量及相关事实真相。 此案还提醒业主,应对《业主临时公约》引起足够重视。从本案终审判决看,法院主要是依据《业主临时公约》作出判决,而多数小区业主根 本没有将业主临时公约当成一回事。全文>>>
一.发展商担心违规行为被追究,阻挠成立业委会
在发展商和物业公司眼里,业主委员会与他们是对立的关系,许多发展商担心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现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数是发展商的子公司)可能被炒掉,一些发展商的违规行为,比如擅自改变小区规划、房屋质量问题都有可能受追究。试问他们怎么不千方百计让业委会“胎死腹中”呢? 而依据目前的规定,开发商能钻的空子确实很多,比如筹备组里面,建设单位都占有一定的名额,如果开发商弃权,则其一般也拒绝提供相关的资料,增加了业主自身组织的难度; 如果参加,开发商在其中有20%的投票权,而只要有30%投票权的人不到场,会议就无法进行。而且,小区集中的场所如会所等,也往往由发展商经营,如果有心阻挠的话,业主活动的场所都成问题。
二.业主人心不齐,经费无保障
三.主管部门不够积极主动,时有拖延行为
从接受业主申请、公示、筹备小组的登记备案直至召开业主大会,很多地方都需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亲自到场。这些部门在一些情况下仍然不够积极主动。对于发展商一些拖延的行为,也没有采取应有的强硬手段。主管部门对于不尽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理解,按程序办事的执行情况也差别很大,还不排除有的发展商善于对主管工作人员进行公关。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根据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核验权 即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 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二.知情权 即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了 解、掌握。 三.选择权 即业主有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签订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四.监督检查权 即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五.收益权 即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收益的权利应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 六.请求权 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指业主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而要求组建自治性的权利保护体的请求权。
【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 一.发起倡议 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联系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 区成立业主大会。 二.组建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需要有建设单位成员参加。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 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三.起草章程 筹备组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 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四.公示 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 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五.公开验票 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 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 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选举 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六.备案 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房产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 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六.选举 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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