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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任邓贵大。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出院后的邓玉娇警方将未做精神鉴定的邓玉娇带回看守所。21日,邓玉娇案关键证据在警方取证前夜离奇被毁。24日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另聘新律师代理。6月7日,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6月16日,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邓玉娇案尘埃落定 网络热点是怎样炼成的
邓玉娇案绝非特例。现实生活中的事件接二连三地在网络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如云南“躲猫猫”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发帖人王帅案等。网络已成为重要的舆论场,原本虚拟的空间也俨然成为现实的监督平台。
·21CN独家专题:邓玉娇自由了,谢天谢地! 
·邓玉娇一审被免除刑事处罚 恢复自由 
  最新进展
  湖北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
  涉案人员被严肃处理 黄德智被拘留
  巴东警方:邓玉娇未被强奸、邓母已与律师解除关系
  关键证据在警方取证前夜离奇被毁
  邓玉娇表示曾受性侵犯 律师求救鉴定物证
  湖北警方决定将刺死官员女服务员送院检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
  湖北警方通报官员要求性服务被刺案情况
  官员被女服务员刺死 用一沓钱打女方
邓玉娇表示曾受性侵犯
 新闻评论
 
  邓玉娇恢复自由,道义对抗邪恶的胜利
  一场引起空前关注的刑事案件,终以邓玉娇恢复自由暂时告一段落,邓玉娇恢复自由,不仅是法律斗争愚氓的胜利,更是一场公理对抗自私,道义对抗邪恶的胜利。
  人民网:邓玉娇将创造历史
  那些企图以各种手段掩盖事件真相的人们,请你们悬崖勒马,护法律之公正,还社会以公道。历史一定会记住事件的真相!
  死者图像
邓贵大生前留影
  链接
委托律师夏霖的博客
浦志强律师的博客
网友热评邓玉娇案
网友为人民网评论欢呼流泪
社区:邓玉娇案如果在国外
王克勤:邓玉娇案采访遭遇记
    案件人物群像及大事记
涉案人员黄德智 死者邓贵大 涉案人邓中佳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 邓玉娇外婆 邓玉娇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件细节

 “据两位律师所说,在下午的会谈中,邓玉娇陈述了案发当天的具体细节。据她说,案发之后,她换了一身衣服,随后被警方带到恩施优抚医院。而她换下的衣物则被母亲带回家中。到记者截稿时,警方并未到她家中取证。”

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夏霖告诉记者,警方已经封存了邓玉娇的内衣内裤,“但已经没有意义了”。21日晚,也就是律师会见完邓玉娇的当天,放置了10多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邓母张树梅全部清洗,“根本没办法提取指纹和其他重要证据了”。

23日,巴东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报,称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记者将通报告知张树梅,她十分惊讶,称这是没有的事。下午4时张树梅改口,称确实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之后手机一直关机。

    法律量刑争议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玉娇手刃侵犯她的乡镇小吏,过程黑白分明,而欲将她置换成病人的举动,不管目的何在,都让人遗憾。因为这样做等于否认了法律至高无上的裁决地位。

防卫过当怎么判?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各方声音

 力挺两案属正当防卫者,有两个逻辑听起来似乎很合情合理,很有常识上的诱惑性和说服力,但如果坚守法律理性和严格尊重法条,会意识到这两个逻辑的合情理而不合法理,只能在网络跟帖中发泄一下情绪 ...

 观点PK:驳曹林“类比的陷阱”

 首先,从新闻媒体报道角度来看,洗浴场所的女工邓玉娇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愤而刺死、刺伤官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轰动,新闻媒体完全可以制作新闻作品。但是...

 观点PK:驳乔新生会长“新闻传播问题”

 我认为,邓母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合同是非常明智的。因为他们实际上缺乏作为律师基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这可从他们一系列的表现中看出 ...二是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秋风:缺乏职业伦理的是高一飞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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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雨夜 hurleybon 联系电话:020-85115133 主编信箱:news@corp.21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