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单位
广电总局负主要管理责任,信产部只是“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实施监管。 |
许可证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国资控股
从事此服务必要条件第一条“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
个人上载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
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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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观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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